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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4-0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产权制度改革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海南省政府近年来在经济领域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这项工作的效果究竟如何?带着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经调查发现,海南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系列措施。?

  一、全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概况

  海南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始于1988年,海口市轮胎厂于该年兼并了海口市锯木厂。1995年前,改革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改造;1996年,海口市被列入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破产、兼并等力度较大的企业产权改革形式成为主要形式。?

  (一)海南省的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起步于1991年上半年,海南省体改委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首批批准了琼港澳、琼能源、琼民源、琼珠江、琼化纤5家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至1995年底,全省共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30家,股本总额达222.48亿元。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海南省政府指令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花两年时间对上述130家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和重新登记;至1997年8月,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已基本完成了114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其中四家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有16家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规范化检查验收。通过这次规范和重新登记,夯实了股份公司股本,理顺了股份关系,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了公司财务管理,初步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了依法运作意识。目前,海南共有上市公司20家。?

  (二)海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1994年4月,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设立了海南省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并召开了海南省首届产权交易大会,揭开了海南省产权交易的帷幕,曾引起轰动的寰岛公司收购琼海罐头厂便是成功范例之一。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前提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海南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国有工业企业为突破口,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决定》,建立了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于1997年制定了《关于放开搞活海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我省试点城市优化资本结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1998年1月召开的海南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省政府确定: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国有小企业全部放开搞活,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下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负债率下降到合理水平,基本淘汰长期亏损企业。?

  至1998年初,海南省已有27家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或实施兼并,占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三分之一。约有100家国有小型工业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兼并转让、破产重组、委托运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进行改组、改制,占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的40%;其中,涉及产权改革重组的有70多家,约占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的30%。?

  海口市于1996年7月被列入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后,改革步伐更加放大。两年来,海口市共有34家企业实施了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程,涉及银行债权135092万元,其中:实施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共11家,总资产48372万元人民币,总负债101040万元人民币,涉及银行债权69718万元;兼并18家,被兼并方总资产97885万元人民币,总负债98380万元人民币,涉及银行债权51038万元;减员增效5家;34家企业已批准核销呆坏帐准备金2.6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0多亿元。其中,海口市市属工业企业1997年完成企业兼并10户,破产3户,减员增效2户,股份合作制改制4户,盘活国有股权2户,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及减免利息18708.17万元,盘活资产存量42152万元,新增工业投入19293万元,消灭亏损户15户,消除和转移企业不良债务50823万元。1998年,海南省政府决定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把有限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集中用于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计划安排6家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破产,其中,重大结构调整项目2户,破产企业2户,兼并1户,减员增效企业1户。?

  此外,海南省在股份合作制、产权交易、承包、租赁和委托运营等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儋州春江糖厂试行股份合作制后,儋州、海口、定安等市县先后有7家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海南省政府多次举办工业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先后把140多家工业企业推向产权交易市场,大大推动了企业资产重组;全省国有工业企业被兼并的已有40多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重组。?

  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基本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1)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改革形式,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变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明晰了产权关系,使国有资产成为可分割、可交易、可转让、可量化界定的产权,解决了国有产权主体缺位、非人格化问题;促进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展的进程。?

  (2)通过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股份合作制等改革形式,促进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和人员流动机制的形成,大大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的关切度,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了国有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海口市属工业企业为例,97年海口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盈利企业34户,比96年同期12户增加22户;亏损企业9户,比96年同期31户减少22户,亏损面从96年的71%下降到19%;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3360万元,比96年同期亏损15000万元(不含潜亏17亿多元)增盈18360万元,实现税金17784.6万元(未含所得税),比96年同期的6411万元增长44.9%。又如破产企业之一的海口电力成套设备公司,该公司由于主要设备不配套,加上离退休人员过多,致使企业连年亏损;经评估,该公司总资产2127万元,总负债487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29.1%;该公司1996年12月13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破产后被原公司职工自愿集资收购,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海口威特电气有限公司,截止97年9月,公司共完成产值1069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015万元,从每月亏损50万元转为每月盈利18万元。?

  (3)产权制度改革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了资产存量,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矛盾,加快了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更新和结构调整的步伐;如破产企业之一的海口轮胎厂,该厂曾是全国橡胶行业五十强之一,但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经评估,该厂总资产12201万元人民币,总负债24787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达229.5%;该厂1996年11月4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破产后被上海轮胎集团收购并于1997年4月6日重组为新的海华轮胎有限公司;截止97年12月,重组的海华轮胎有限公司经注资经营,完成产值1.8亿元,销售收入1.2亿元,上缴税金1300万元,安排上岗职工1376人,昔日亏损大户变成了新的利税大户。?

  (4)公司制改造还塑造了一批规模大、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改变了海南原有企业规模小、结构落后的格局,成为实施海南重点建设项目的生力军。?

  (5)通过改制,一部分国有、集体资本从亏困企业中退出投向优势企业,增加了对社会的资本供应,也避免了这部分资本在亏困企业的继续亏损和流失。如海口市政府1997年完成的海南海德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和海南海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转让,收益15600万元,引进投资8500万元;通过盘活国有股权,既解决了两个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矛盾,引进了投资者,又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其他理性投资。?

  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产权改革的部分环节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1)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不规范。如:清产核资不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而是由企业自己组织进行;财务审计仅限于帐面审计,不作核查,更不与往来单位进行帐面核对,其后果是少数企业负责人将应收货款不入帐、隐匿流动资产或者虚报成本、呆滞款、废品款,做成帐面亏损时,审计核查不出,造成部分国有资产(含债权)流失。?

  (2)资产评估不符合规定。如:个别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时未对产权进行价值评估;部分国有企业转让产权时的价值评估机构不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部分评估结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审核确认流于形式,监督作用不明显。其后果是高值低估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产权转让拍卖不规范。产权转让引进竞争机制不够,协商转让的多,招标拍卖的少;对协商转让、招标拍卖形成的价格缺乏有效监督,资产变现率低,存在着高值低卖现象。?

  (4)对于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基本未将其纳入企业资产的范围进行评估和转让,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5)破产企业在外的债权基本得不到回收,被转移的资产追回率低,企业产权转让所得迟迟不能到位的现象存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在股权设置、职工安置、工商登记、债权债务的转移等环节均存在不规范及缺乏监督的情况,暗中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据对海南省62家改制企业进行的调查,有三分之一改制企业未进行工商登记,有45.2%的企业未制定新的企业章程。?

  2.借产权改革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存在,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意见大。

  (1)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现象突出。如: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大肆对外举债,而后将举债所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母公司名下,留下仅剩空壳的子公司应付债权人和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申请子公司破产;投资人投资设立若干关联公司,利用其中某一公司的名义大肆举债,而后将其举债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其他关联公司名下,留下该空壳公司应付债权人甚至申请破产;有的企业实行“脱壳经营”,让部分车间或部门带着有效资产,在不承担原企业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与原企业脱钩,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

  (2)存在破产企业债权人普遍得不到清偿的情况;存在企业破产后整体协议转让,安置费与资产相抵,接收单位无偿接收后换块牌子再生产但冲掉了所有债务的情况;存在扩大确认抵押无效范围,侵害抵押权人特别是银行利益的情况。1997年,全省法院审结17宗破产案中,破产企业债务总额为96028.07万元,其中银行债权总额为68792.82万元,债权清偿率仅为3.22%。?

  (3)存在悬空企业债务的情况。如:借改革之名进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独立企业法人,只分资产不分债务,致使债务无人承担;有的直接转让拍卖企业及已抵押的财产,不管企业债务的承担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委托运营、托管等改革举措情况下,委托企业的资产在受托企业控制之下,但受托企业不负责委托企业债务,由于法律对“委托运营”、“托管”等措施缺乏内容、形式上的界定,债权人难以主张债权。?

  3.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运行机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未得到根本性改善,改革力度尚可进一步加大。?

  (1)政府部门不习惯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习惯于继续将上述企业视为自己的附属物;政府部门完全根据自身利益或愿望决定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命公司管理人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公司章程未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据对海南省62家改制企业进行的调查,近一半企业的经理(厂长)的产生方式由上级指派,近一半企业的副经理(副厂长)的产生方式由政府或上级部门任命或批准,经理(厂长)改制后连任的比例为40.3%。?

  (2)公司的“老三会”不起作用,“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加上对厂长经理的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缺少可操作性甚至没有,厂长(经理)自己说了算的习惯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公司财务管理、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依旧。如海南金轮实业股份公司,主要股东香港迪南公司原认购股本2351万元,经审计,该股东先后以各种手段抽逃出资,现实际出资额为-564.2万元;又如海南海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在交纳了1993年配股款6600多万元后又将其全部长期抽逃;海南和平实业、匹斯克公司也均存在对经营管理人员约束监督严重不力的情况。?

  (3)部分改制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集体股比重过高,职工平均持股,形成了变相的大锅饭;经营管理者享有与其持股数量差距太大的权力,职工的股东权未落到实处,经营活动仍旧由经营管理者一手包办;加上企业破产、被兼并后,破产责任、导致企业巨额亏损的责任追究得不够,厂长易地做官、职工依旧有饭碗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未得到根本改善,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未充分发挥作用,企业依旧缺乏活力。?

  (4)海南省除海口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改制面较大外,其他市县虽然只有几家或十来家国有工业企业,但改制面达到50%的也很少。全省的国有小企业改革,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试验性阶段,尚未取得全面性突破;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很好地运作起来,为海南企业提供兼并改制的机会尚不是大多,幅射全国的工作尚需进一步努力。?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全面、正确理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精神,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载体和微观基础,产权则是企业的载体和基础。不建立一种具有明确主体和边界的企业产权,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十多年来,我国所进行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主要特征、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走到近乎山穷水尽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产权问题悬而未决,即产权模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的双重模糊。因此,能否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决定着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败,决定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具备如下特征:(1)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公私联合产权多元发展、平等竞争的产权结构;(2)形成国家终极所有权(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统一,把企业缔造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3)形成以明确的主体和边界为前提的产权转让和流动的运行体系。?

  海南部分市县目前在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上“按兵不动”,存在着畏难情绪,根本原因在于有关领导对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借改革有意无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企业及其领导错误地将甩企业债务包袱当成了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未真正转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企业及其领导存在着“一股就灵”的片面性错误认识,未认识到产权改革的根本意义在于体制创新;……。总之,产权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均是因为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所致。?

  (二)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1.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必经程序;未经资产评估,企业不得改制。要坚决制止企业资产不经评估即进行转让的现象。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该评估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估结果并应经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对集体企业资产的评估应尽可能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关于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应经有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对证券资产的评估应委托有证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价证券、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机构要确实重视对企业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企业无形资产漏评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利益主体干预;要保证评估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前,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企业应缴款帐、应收款帐和呆滞帐的核查,有条件的应逐笔核查,,不具备全面核查条件的也应抽查,严防帐面上多做应付、少做应收、虚做呆滞。?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及时受理相关投诉。?

  2.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产权转让要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市场竞价,提高透明度,确保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有利于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企业重组,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实践证明,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转让企业产权可以有效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资产流失。?

  在产权拍卖或招标过程中,要注意张榜公布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要注意审查投标、竞买人资格,要注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议标、决标;禁止通过私下谈判、私下订价或靠行政撮合的方式进行企业产权转让。产权受让人应及时付清产权受让金;不能及时支付的应提供担保,延期支付的应计收利息。?

  3.完善企业债权债务转移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应同时对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特别是企业改制拟作注销登记时,完善债权债务转让手续更显重要,以减少“后遗症”和不必要的纠纷。绝不能借口改制时清理债权债务工作量大而不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根据不同的转制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债务转让方式:企业联合、兼并的,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企业分立的,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分流合理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受让产权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改制企业要及时完善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实事求是地重新进行审查,核准办理注销、设立或变更登记。?

  (三)加强立法和配套改革?

  当前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立法上准备不足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集体企业产权出售、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与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改革的现实已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加强相应立法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及时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引导和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可以在地方立法方面先行一步。?

  1.职工安置问题已成为将海南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的最大障碍,也是有关领导的最大顾虑,尽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首先,要完善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社会统筹的保障制度,采取企业和职工双层负责的办法,对所有企业职工强制推行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其次,尽快建立社会就业调节基金,使失业救济与转岗培训、择业指导等结合起来,减轻企业和政府的压力;第三,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补充作用。海南在上述三方面已较早地进行了改革和探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并为海南已进行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贡献。到目前为止,海口市共妥善分流安置破产企业下岗职工6554人,安置费用达5000万元,受到国家经贸委的好评。虽然海南在社会保障方面先走了一步,但据对海南62家改制企业职工的调查,希望搞好再就业工程的占46.8%,希望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占43.5%,海南的社会保障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2.产权重组难、寻找兼并方难、资产变现难也已成为将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的另一障碍,为此,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中心或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并组建一批“产权商”,为企业产权在更大范围内的重组最终实现在全国、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创造条件。?

  3.尽快开展关联公司立法,建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关联公司是目前我国立法还未明确界定的一个概念,但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以资本为纽带的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形成大量带有控制或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是正常的。关联公司及其非正常经营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威胁着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这块基石,威胁着社会正义和公平,不及时处理会砸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块牌子。因此,开展关联公司立法已刻不容缓。目前,迫切需要立法对关联公司进行明确界定,对关联公司间的从属关系或控制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对关联公司间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建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及相关的诉讼程序。?

  4.尽快建立股东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经营管理人员漠视股东权益、股东在其权益被侵害情况下不知如何保护是当前公司运行过程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海南民源公司虚报公司业绩被停牌所导致股东权益的损害、海南新能源公司在经营万国商城公司、石梅湾公司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损害、海南神州实业股份公司长期以来与其控股公司海南金陵经济发展总公司一套班子经营、账目不分导致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等。尽快建立股东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促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促进“新三会”‘积极发挥作用,确实树立股东的主人翁地位,是立法机关应尽快解决的课题。?

  5.加强破产责任立法。海口已破产的11家国有工业企业追究破产责任不力、人民群众不太满意是事实,该事实的存在与我国现行破产法未相应具体规定破产责任及其追究办法有关,加强破产责任立法应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6.加强企业无形资产监管立法,培育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1994年7月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但是,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有形资产监管的。与该条例相适应,在对企业经营者规定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时,“保值增值”的对象基本上是指企业的净资产,而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并不包含在企业资产之中;由于观念落后,商标意识、专利意识淡薄,企业财务人员制作企业财务帐目时对企业无形资产也一般不作反映。因此,尽快出台企业无形资产监管的专门立法,培育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及财务人员实乃当务之急。?

  (四)积极发挥法院的作用,为企业改制工作保驾护航?

  产权制度改革要达到预期目的,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相关立法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认真审慎地参与这项工作,运用审判职能为企业改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进行保驾护航。?

  1.关于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要坚持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原则。首先,对一般案件要以积极的态度受理案件、参与改革,能受理的案件坚决受理,不能拒之门外;其次,对部分特殊案件的受理要慎重,如职工安置问题未落实的破产案件、职工集资购买改制企业的案件等。?

  2.关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首先,要坚持慎重处理的原则。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一般而言涉及面广,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企业改制后,经营者和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直接涉及到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股东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置不当,会引发事端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慎重处理:尽量不要对正在改制的企业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确实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要尽量做到只限制产权的转移,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企业改制的正常进行,并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律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其次,在相关立法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提倡适用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处理案件。如:对以有效资产组成新企业,但约定债权债务全部由原企业承担,故意“悬空”债务的行为,可依据上述原则认定为借改制逃避债务,并将新老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债务清理过程中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债权人利益,导致公有资产大量流失或债权落空的,可依据上述原则确认相关合同无效;对开办单位未投足注册资金或抽逃注册资金;企业产权转让后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债权债务的,仍可依据上述原则将开办单位列为当事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时遗漏企业债务的,可依据上述原则判令产权出让人承担清偿责任等。?

  第三,应将“三个有利于”标准纳入审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的司法实践。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回前尚在逐步探索之中,政策上允许多种形式、多路探索,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操作办法可循,企业改制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在所难免,经济行为超前与立法、司法解释滞后的矛盾将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大胆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结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而言应当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均无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有矛盾,或者规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悖的,应按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只要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不必过于严苛,不要轻易确认改制合同无效。如:法律规定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无效,但因此而一律确认转制行为无效显然不符合改革实际,故在审理被改制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如企业分立或产权转让时对资产债务作了合理分割、债务承受人自愿按分立或产权转让协议承担债务,一般应当认定债务转移行为有效;对改制后未完善工商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应以是否经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认定产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对债务承受人(被告)资格的审查也不能局限于工商登记,而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产权转让的事实;对合同上的产权出让人是否有权出让产权等手续上的不完善之处,只要有关部门没有异议,不必因为手续上的瑕疵轻易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等。?

  -涉关联公司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缺乏相应关联公司立法而关联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又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根据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认定一些事实,为相应立法的尽快出台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是有益的探索。关于关联公司的界定问题,应着重审查公司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或控制关系及是否利用这种关系恶意为不正常的经营行为损害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关于否定法人人格的程序问题,可以建立股东、债权人申请制度;在关联公司人格被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民法通则第41条关于法人成立要件的规定,判令关联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实两个公司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资金、财产混同使用,确属关联公司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并允许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申请复议或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可直接执行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

  -涉股东权益案件的审理。股东对其他股东在出资、表决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据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损害事实等提起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大胆受理并保护其合理诉讼请求,通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

  -关于破产责任的追究。严格意义上的破产责任应类似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并不以破产企业的有关领导存在诸如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为前提;即不论破产企业领导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只要其经营的国有企业破产即应首先考虑让其承担破产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鉴于此,对于受理的每一宗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委托审计;审计表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审计表明存在破产责任的,应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审计表明可免除破产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只有建立破产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切度,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

  3.其它应注意的问题。在审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中,法院要特别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重大疑难、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要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求得支持;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讲究执法艺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妥善处理。各级法院要强化调研意识,及时研究解决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企业改制时债权债务清理不彻底遗留的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拍卖抵押资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产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资产评估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处理等。上下级法院间要加强请示汇报和业务指导,确保及时、准确地审理好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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