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发布日期:2010-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是否需偿付代价为标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时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称为有偿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的合同,称为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在此合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无需向赠与人支付任何代价。
有些合同从性质上说就是有偿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支付代价,就不称其为该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即是如此。反之,如赠与合同就只能是无偿合同,这亦由其性质而定。有些合同,则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全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偿付代价的约定。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等。
在有偿合同之中,以买卖合同为最重要。因此,本法买卖合同一章条文结构也最完整详细。而这其中的一些规定,属于有偿合同共通性的规则。从立法技术上的避免重复繁杂的要求出发,有关条款就不再规定于其他各有偿合同的相关章节之中,而按照本条的规定,直接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应内容。对买卖合同以外的各有偿合同的规定,是具有直接针对性的专门规定,即使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同,也要适用这些专门规定。只有对其没有规定的内容,才可以考虑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