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文解析
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文解析
[西安.余伟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此条是是媒体炒作、坊间传闻的“同命同价”的来源。“同命不同价”为什么被诟病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但是仅凭此条就能实现“同命同价”了吗?非也。笔者在此就媒体的误传和读者的误解做以辟谣。
1、死亡赔偿金只是人身死亡赔偿的一个项目,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并不受该条约束。
2、“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何为相同金额,如果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村户口死亡,侵权行为地又是在农村,到底是按城镇标准相同呢还是按农村标准相同呢?该条并未明确,按照立法精神应该是就高不就低,所以只有农民沾城镇居民的光,但在具体的案例中折中也有可能,也可能城镇居民跟农民带灾。倘若都是农民死亡,该条的规定对死者家属就没有多大利用价值了。
3、“可以”,不是必须,所以给了法官很大自由裁量权。到了具体的案例中,怎么处理法官可能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政府部门的干涉。
【作者: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www.rsshpc.com人身损害赔偿专家余伟安律师.交流电话:18966826186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六层D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