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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假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李书华律师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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