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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假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
李书华律师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
由开始妊娠至第
6
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
(2)
由第
7
个月初至第
8
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
(3)
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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