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合同法:物的权利缺陷
发布日期:2010-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赋予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的目的在于对买受人提供一种积极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丧失标的物权利的损害。但买受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首先要有“确切的证据”,其次,只能中止支付与受影响的标的物“相应”的价款。

  大陆法系的一些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576条规定,有就买卖标的主张权利者,致买受人有丧失其买受权利之全部或一部之虞时,买受人可以按其危险程度,拒绝支付价金的全部或一部。但是,出卖人已提供相当担保时,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68条规定,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恐第三人主张权利致失其因买卖契约所得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绝支付价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卖人已提出相当担保者不在此限。可以看出,在给买受人此项权利的同时,为了不过分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这些法律和本条都规定,出卖人可以提出以提供担保的办法使买受人支付价款。这种担保应当是与买受人有理由证明的可能损害相适应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