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日前,一中院终审改判圆明园花园小区业主李女士少缴20%的物业费,并且无需缴纳滞纳金。李女士是海淀区圆明园花园小区业主,几年来共欠物业费1。7万余元。
2009/12/23 15:39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付中
本报讯 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问题,被判给业主所欠物业费“打八折”。
日前,一中院终审改判圆明园花园小区业主李女士少缴20%的物业费,并且无需缴纳滞纳金。
李女士是海淀区圆明园花园小区业主,几年来共欠物业费1.7万余元。
为此,北京大华邦物业管理公司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应给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2700元。
判决后李女士提出了上诉。
二审过程中,李女士提交了照片、报案回执、业主反映物业问题的书面材料等大量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
一中院认为,综合证据可确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故应对其主张的物业费予以适当减免。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为减少20%。同时,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李女士支付滞纳金。
法院针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判决李女士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4万余元。
律师说法
判决后,李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志告诉记者,因为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涉案小区共有200多户业主欠物业费未缴。
因此,一中院日前的判决,对该小区及有类似情况的小区,具有重大判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