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
发布日期:201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物权法规定的质物变价款的归属原则,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数个可分的质物为同一债权担保时,各个质物都担保债权的全部,但在实现质权时,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质物的价款足以清偿质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则应停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余的质物。因为质物的所有权归出质人,出质人只是以质物担保质权人的债权,一旦债权受清偿,质权也就消灭了,剩余的质物应当归还出质人。
如果以一个质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物变价超出所担保的债权的,应当将剩余价款还给出质人,因为出质人是质物的所有权人。
如果质物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以全部变价款交给质权人后,质权消灭。因为质权的标的是质物,质物因用于清偿担保债权而消灭,质权也因之消灭。担保债权未清偿的部分,仍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问存在,只是不再是质权担保债权,而是无质权担保债权,债务人仍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和出质人不是同一人时,未偿还的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出质人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