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质物返还
发布日期:201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依质权合同占有质物,但在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物的依据,应当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出质人因清偿债务,将质物上存在的所有权负担消灭,出质人可以依法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物,因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出质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债务人虽然清偿了债务,由于用于担保的质物的所有权是第三人的,因此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