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建设用地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0-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原因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践中在地上有房产的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可能涉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进一步发展完善中,物权法第246条已经授权地方性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作出规定。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将随着登记制度的健全而进一步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