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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础知识及诉讼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葛长峰律师
股票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通常按每一元面额为一股,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
一、股票概述
1、交易市场。股票的交易都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来实现的。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两个,分别在上海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通行的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
2、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从事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
3、股票发行。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筹集资本的过程。(1)申请阶段。在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股份公司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申请阶段,主要是做到按法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2)审核阶段。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初审和核准。(3)发行阶段。股票发行可以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交款方式以及与储蓄存款挂钩等方式。
4、股票上市。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股票上市后,上市公司就成为投资大众的投资对象,因而容易吸收投资大众的储蓄资金,扩大了筹资的来源。
5、交易程序。股票的交易程序包括:开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与交割、过户。(1)开户。如果想投资购买股票,首要的程序是开立一个股票账户和一个资金帐户。股票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种类和数量。(2)委托买卖。由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实行会员制,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又是有限的,投资者必须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票的买卖。(3)交割。股票买卖双方成交后,一方需付款收到股票,另一方需交出股票收到现金,这种成交后的收付活动叫做交割。
   6、交易价格。通常所指的股票价格就是指股票的市价,是指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达成的成交价。股票的市价直接反映着股票市场的行情,是股民购买股票的依据。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市价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就股票投资而言,风险就是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7、特殊交易制度。股票一经买入,即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但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以收回自己原来的投资。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目前我国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和“T1”交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是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超过后停止交易。“T1”交易制度,是指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的交易制度。
二、股票诉讼
1、虚假陈述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法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股票交易诉讼。股票交易诉讼主要发生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通常表现为证券公司越权代理、代理过失等。目前,这类诉讼案件适用现行立法关于委托、代理、行纪等方面的规定。一般认为,证券公司在其经纪业务中是以客户(投资者)的名义代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卖指令,客户必须自行承担证券交易的后果,因而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如果证券公司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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