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基础及办理程序
公证程序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公证范围。公证事项一般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范围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等项目。
2、公证程序。(1)申请。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民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2)受理。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3)缴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4)办理。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5)出具公证书。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6)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公证办理要求。(1)办理公证,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等事项进行审查;(2)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3)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4)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5)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4、异议处理。(1)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2)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3)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经公证的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1)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3)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5)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省去了诉讼的拖累,对于债权人而言,又多了一种有效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
此外,按照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