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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共同共有物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共同共有以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而这种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除具有人身关系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而共同共有则作为家庭财产的一个常态。法律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对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形式的共有人之问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各共有人利益的同时,同时也维护共有人之问的和睦。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地对共有物行使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本质特征。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的父权主义、夫权主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所表现。对共同共有物处分及行使其他权利问题上,侵害妇女或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仍然很多。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等权利方面,也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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