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建立科学、完备、有效的应对机制,对于防范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保护广大居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处理等多个环节或阶段。通过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制度建设,把各种应对处置的具体事务合理分解到各个环节中去,确保不同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和有效运行,是实现政府从容应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时间的基本保障。
【英文摘要】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 response mechanism for preventing sudden major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 occurred frequently, protecting the lives and health of residents, property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Sudden major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response mechanism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including the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emergency handling and post-processing, and other aspects or stages. The establishment of unexpected events of the public system, through which dealing with the disposal of the various specific and reasonable to all aspects of decomposition to ensure tha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different segments of convergence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is the basic security for government to handle sudden major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 calmly.
【关键词】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英文关键词】sudden major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emergency handling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我国水污染形势非常严峻,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必须且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迄今,全国大概发生过270多起突发性污染事故,其中半数以上都涉及到饮用水水源,[1]严重威胁着广大居民的生命健康、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做好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建立快速高效的应急组织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涵义界定及类型划分
(一)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涵义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而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既可以是自然原因而发生,也可以是人为原因所导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是因长期污染逐渐累积导致突发性水污染、工业爆炸事故导致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导致化学品泄漏污染水源等。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具有以下鲜明特征:第一,突发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都是随机的,时间、地点和危害都难以预料,往往超乎人们的心理惯性和社会的常态秩序。比如工厂爆炸引起的水污染。第二,重大危险性。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社会影响范围极大,危害主体也往往是群体性的。第三,紧迫性。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一旦发生便发展迅速,情况非常紧急,需要立即采取非常态措施,才有可能制止水污染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避免环境恶化。第四,不确定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往往根据既有经验和措施难以判断、掌控,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污染事态迅速扩大。
(二)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划分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加以分级,主要是为监测、预警、报送信息、分级处置以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依据。一般的水污染事件和较大的水污染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较小,可控性较大。而突发性水污染一旦发展到重大的程度,就需要启动应急机制,来控制和防止水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那么何为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关于重大环境事件的规定,我们可从水污染导致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污染范围等方面,把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界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水污染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范围的清晰界定,是建立应急启动程序所必需,是科学防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杜绝人为的懈怠和反应过度所必需的。
二、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组织管理体制
强有力的环境突发事件管理机构是应对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应急组织、管理体制的科学与否往往直接决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成败与效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应急管理体制作为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的关键。在美国,“911事件”后,联邦政府成立了独立、专门、综合性的“捆绑式联邦应急机构”——国土安全部,不仅合并了应急管理委员会、运输安全局等40多个联邦机构,还接管了联邦与州、地方政府的协调职责。国土安全部每年向州政府拨款22亿美元用以建立全社会综合性的应急管理系统,包括在较大的城市设立独立的综合性应急机构,在较小的居民社区通过设立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等方式进行社区应急管理的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在俄罗斯,联邦紧急情况部是俄联邦7个强力部门之一,直属总统领导,并在全国六个大区设立分支机构。俄联邦政府各部门都有与紧急情况部对口的局级或者处级机构。[2]
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国务院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在中央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污染防治、治理的专门机构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统一管理,水利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分工负责和协同合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水污染应急管理的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即由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县级环保部门先行应对管理,层级上报。但是由于突发事件应对职责分属若干不同部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比较分散,同时法律对各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应急指挥不够统一、协调,反应不够灵敏。由于缺少统一的紧急事务管理机构,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每年度或者更远的时间内可能产生的各种危机事件缺乏宏观性的总体规划,对一些明显可能成为危机事件的问题缺少事先详细的预警分析,导致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往往是被动反应模式,每次突发事件发生后,会根据影响程度,临时成立一个指挥部或委员会来处理各种紧急事务。[3]虽然环保总局在2001年设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后改为环境监察局,处理环境突发事件。但从现实来看,其应对处理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这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有效运作的重大弊端。
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且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中央设立一个统一的应急指挥机构十分必要,以整合各部门各领域资源,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和需要也应设立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应当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名称可以叫应急(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或者叫应急领导小组等,其办事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办公室。
三、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是我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方针。预防是应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第一阶段,是应急管理的内在要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如果预防的好,是可以尽量避免发生的。“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的资金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资金治疗。”[4]而做好应急准备,即使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也能有效的采取补救措施。因此,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应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基础性工作。
(一)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在我国实践中,存在轻视预防、出事后又不计成本加以处置的现象。强调预防的重要性,有利于统一思想,解决日常安全防范工作中敷衍了事、无所作为的问题。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实际上是常态和非常态下工作理念、工作规则、工作机制的结合,日常工作中要考虑突发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也要善于发现、总结日常工作中的成功与不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领域、区位环节等进行调查、检测和登记,并对收集到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判,提出预防、减少或者控制突发事件发生的建议和对策,如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对本地方年度内发生的各类水污染事件及其应对工作情况,尤其是对防范工作进行评估,找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领域、区位、环节,以认识、把握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环节。三是对特定的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情况包括应急处置和防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5] 这样可以为有效预防、正确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完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基础条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健全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健全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不仅在于发生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启动预案予以处置,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平时根据预案有关预防、应急准备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而当不可避免发生事件后,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目前我国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已经建立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和地方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四个层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组织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分级建立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供水是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最为敏感和紧迫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安全供水应急处置方面还很薄弱,一旦事件发生,往往只能断水。安全供水是人生存的基本要素,政府应予保障。各级部门应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或其他事件发生时紧急启用备用水源。
(三)应急保障
在处置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应急保障是否有力,能够影响应急处置的进程和效果。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总量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对于应急储备制度健全的国家而言,往往在平时就注重应急资源的储备,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应急保障主要包括:(1)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作好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2)物资保障。有效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国家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物资保障主要包括各类应急物资如水、电、石油、煤、天然气等和应急设施如应急发电机、检测仪器等。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主要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3)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培养具备专业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水污染防治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对100多项污染物中的80多项确定了技术对策,这就为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提供了技术基础。并且现在已经有六大类技术,形成了一个技术体系:针对可吸附污染物的活性炭吸附技术、针对金属非金属粒子的化学沉淀技术、针对还原性污染物的氧化技术、针对致病微生物的强化消毒技术、针对挥发性污染物的曝气吹脱技术和针对高藻水的综合处理技术。[6]可以说,现在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我们已经可以打有准备之战了。
(四)加强突发性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宣传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具有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源的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和公众对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同时,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推广实施清洁生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认证以避免、降低水污染事故的发生。[7]
四、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监测与预警,是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前的迹象或征兆进行监视、预测,并由此作出警示的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和及时预警可以使人们及时发现危机产生的迹象或征兆及其发展趋势,及时捕捉带有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可以在突发水污染事件来临时为人们赢得一定的先机,及时制定、采取应对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此阶段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系统,这是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前提。信息真实、完整,信息传输、交换畅通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国务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不同地区、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做好预警工作,首先应当有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网络,能够将真实的信息完整地收集起来,进行分析、处理。多元化意味着既要通过专门的信息渠道收集信息,也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收集。实践证明,许多突发事件的第一发现人往往是基层群众。着力发展基层信息报告员队伍,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信息收集网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激励机制。
(二)对收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进行评估
应急评估是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紧迫性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衡量和评价。所谓严重性是指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会造成哪些破坏性的影响进行评价。紧迫性是指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哪些事宜应当立即解决。发展趋势是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潜在的威胁和发展可能进行估计。科学的应急评估机制,能够保证人们在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区分轻重缓急,做到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决策。[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咨询系统,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健全专家咨询、会商突发事件信息的工作机制,使政府决策获得更多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使应急决策和危机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三)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体系,是提高政府信息收集能力,及时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基础。
(四)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宣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标示预警颜色,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为二级,用橙色标示。发布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警报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进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防止灾害的扩大和次生灾害的滋生。进行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原则。这已经成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目前,在我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以及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管理意识还比较弱,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还缺乏整合和协调机制,包括系统的战略和政策规划、组织化的保障、有效的信息支持和信息沟通、制度化的财政资源保障、人力资源保障、与国际及地区组织的合作机制等。因此,在应急处置中非常有必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方协作”的机制。二是坚持“社会动员”原则。社会公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国家应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实现由单一“政府应急”向“全民应急”的转变。社会动员机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提高全民危机意识机制和能力建设机制。二是社会成员参与机制。民间组织的力量不容忽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和与民间社会结合紧密等特点,通过人员派遣、物资援助、募集资金和提供信息等手段不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灾害救助、事故调查阶段,而且在前期的预警、监控阶段都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和实施应当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一般来说,制定和实施行政应急处置措施的基本原则是:与行政紧急措施性质相一致;与紧急危险程度相一致;与紧急危险阶段相一致;与紧急危险类别相一致。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首先,要进行信息报告,这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政府全面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态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时间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如事态迅速扩大,有可能演变成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生了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不顺畅等,可以越级向省级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布警报的信息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慌报、瞒报、漏报。其次,如果涉及跨区域、跨国界的突发性水污染问题,一定要及时履行对邻区、邻国的告知义务。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没能及时告知,对流域内沿岸吉林、黑龙江两省民众的生产、生活和中俄两国的关系带来了很大影响。[9]再次,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启动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水污染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请求国务院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尽快控制、消除水污染。如对居民的安全用水构成威胁时,要同时启动安全用水应急预案,保障公民的基本用水需求。然后要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之必需,是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意。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全社会都高度关注,需要公民支持和参与。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最后,宣告应急结束。当水污染事态得以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处置机构予以撤消,领导、指挥人员撤离。
六、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事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第一,继续加强水体环境监测,确保沿江人民饮用水安全。第二,进行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第三,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要以促进流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优先保护大中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改善流域内对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域水质,通过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第四,继续做好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环保部门严密监控沿江污染源情况,做好沿江巡查防控工作。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特别是保证沿江取水口取水安全。密切关注水质对鱼类的影响,加强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做好现场残余物的处置工作,防止新的环境污染。[10]
(二)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收集证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的事发原因、发生过程、应急情况、恢复情况、应对中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和改进工作情况、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水污染影响地区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水利、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三)责任与奖惩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结 语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我国应尽快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组织管理机制。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在自己的职权职责范围内把握好每一个预防、控制、减少或消除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环节和阶段,提高应急能力,并要加强水污染处理的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要注重突发事件应对中多方部门的协作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责任追究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我国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机制。
【作者简介】
孟庆瑜,男,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娜,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注释】
[1] 张晓健:《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反思》,《绿叶》2008年第3期。
[2] 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2007年版,第13页。
[3] 吴玉萍等:《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策》,《环境经济》2006年第1期。
[4]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5] 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2007年版,第18页。
[6] 张晓健:《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反思》,《绿叶》2008年第3期。
[7] 陈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与应急反应机制》,《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2年第1期。
[8] 戚建刚、杨小敏:《“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法学》2006年第1期。
[9] 范俊荣:《健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应急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0] 周生贤:《松花江污染环评获阶段性成果着重五方面工作》,//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1/24/content_40927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