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泄油事件的司法建议
关于大连泄油事件的司法建议
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国鹏
2010年7月16日晚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中连油公司所属储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起火爆炸事故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此迅速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现场指挥协调,迅速转移人员,确保安全;调集消防等一切力量紧急救援,切断火源与油库及其他危险品的通道,有效制止火灾蔓延。目前该事故已造成大连海域50平方公里海面污染,当地出动近20艘清污船并布设围油栏7千米,这次油污事件给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我由此想到前一段时间发生的美国墨西哥湾污染事件、以及1989年“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在美国阿拉斯加州的泄油所产生的灾难在21年后的今天还未完全消除。石油污染给人类和自然环境带来的破坏程度是无法估量的。
我关于预防和治理海洋污染问题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建立海洋污染赔偿制度。
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资源,保护海洋资源是我们的义务,国家应该通过单独立法建立海洋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赔偿范围,建立追究外籍肇事油轮的责任制度。
二:建立油污基金,推行海洋污染责任保险。
海洋污染具有涉及的范围广,造成的损失大等特点,所以我建议通过社会力量赔偿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分散肇事者的风险。
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国鹏
201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