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国有财产保护
发布日期:201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不仅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国有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国防设施、国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没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也包括国家依法投入到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国家的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和其他围有资金也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这里的“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者部分职工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流转的决定,擅自将经手的有关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