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征收
发布日期:201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收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收权。其特点是:(1)只有为了公共目f自,可以征收,非公共目的,小得动用征收权;(2)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3)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也有一些教会、学校等建设可以征收土地;(4)按市价予以补偿。由于征收本不属于民法规范,同时征收的情况极为复杂,外国民法通常规定得较为简单,但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公半补偿的内容。如法国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意大利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收并且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德国基本法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由于公共建设任务繁重而征收较多,在城市是因城市规划拆迁而征收居民房屋,在农村是因公共建设、城市规划而征收集体土地。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征收的问题意见较多,主要集中在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和征收补偿两个方面。
关于公共利益。有人认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曾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这样规定仍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行有的法律如信托法、测绘法已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界定。
关于征收补偿。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括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建议对补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有人建议规定为“相应补偿”,有人建议规定为“合理补偿”,有人建议规定为“充分补偿”,有人建议规定“根据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本法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作了规定。本条第2款、第3款就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宜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本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针对现实生括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