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粤高法发[2000]35号)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将我省分三类地区、两个档次掌握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二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五千元。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元。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一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一万五千元。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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