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误打门”事件再次发生的紧急措施 麻增伟【学科分类】未分类文章
【摘要】2010年6月23日,被网友戏称为“生活远比小说更有想象力”的一天,因为当天,大水冲了龙王庙,在湖北省委机关南大门外,武昌区水果湖六名彪形“信访专班”便衣警察,对湖北省政法委综治维稳办领导黄仕明之妻陈玉莲,进行了长达十余分钟的殴打。据媒体报道,在陈玉莲被打过程中,其多次向打人者发出 “我是省委干部的家属,你们为什么打我?”的警告,且有旁观群众明确告知打人者“她是省政法委‘黄厅’的爱人,你们不能打了”,但不幸的是,换来的却是便衣警察的继续殴打和对旁观者“这不是你们的事,不用你们管” 的冷谈回应,笔者不禁再次感叹:“厅官家属尚不自保,何况平民百姓。”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10年6月23日,被网友戏称为“生活远比小说更有想象力”的一天,因为当天,大水冲了龙王庙,在湖北省委机关南大门外,武昌区水果湖六名彪形“信访专班”便衣警察,对湖北省政法委综治维稳办领导黄仕明之妻陈玉莲,进行了长达十余分钟的殴打。据媒体报道,在陈玉莲被打过程中,其多次向打人者发出 “我是省委干部的家属,你们为什么打我?”的警告,且有旁观群众明确告知打人者“她是省政法委‘黄厅’的爱人,你们不能打了”,但不幸的是,换来的却是便衣警察的继续殴打和对旁观者“这不是你们的事,不用你们管” 的冷谈回应,笔者不禁感叹:“厅官家属尚不自保,何况平民百姓。” 事发后,武汉有关公安机关的人员,曾主动登门道歉,并声称“打人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你这个大领导的夫人”。所以,此事件被网友戏称为“误打门”。笔者认为,湖北省相关部门,特别是“信访专班”部门,应该从此次“误打门”事件中,深刻吸取教训,为了充分保护省委机关家属的人身安全,应发布并采取以下严厉措施: 一、凡是省委机关领导家属人员,一律制作、发放家属胸牌或凭证,胸牌或凭证上应记载所在省委工作领导姓名、级别、职务、凭证持有人与省委领导关系,且为了更强有力的保护省委机关家属人身安全,避免被“误打”,凭证持有人最好能提供其与省委机关领导关系证明,比如系配偶的随身携带结婚证,系子女的,应随身携带出生证明或户口本,以证明其与省委机关领导的关系。否则,对于不能提供与领导关系证明者,造成被误打的,后果自负,我单位概不负责。 二、鉴于省委机关办公地点,经常有“上访人员”随意出没,且部分上访人员“乔装打扮”后,不再蓬头垢面,与省委机关领导家属极其不易区分,容易将个别省委领导家属误认为“上访人员”,造成“误打门”事件。为了避免“误打门”事件的再次发生,省委机关保卫部门,特别是“信访专班”人员,应加强责任心,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对省委机关领导家属与“上访人员”的区别,摸清“上访人员”的行为特点和活动规律,特别应加强对不再以“蓬头垢面”和“农民模样”上访人员的关注,加强对其行为的监控,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其接近省委机关后,与省委领导家属造成混淆,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 三、百密一疏,鉴于“上访人员”活动较为灵活,且对“信访专班人员”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难以完全避免“上访人员”与省委领导亲属混淆事件的发生。所以建议“信访专班便衣警察”在对待“衣着得体”的疑似“上访人员”时,应采取“先仔细盘查,后采取强制措施”的科学方法,将“误打门”事件的发生几率,降到最低点。这样既充分保障了省委机关领导家属的人身安全,也充分实现了“信访专班便宜警察”们“维护省委机关治安秩序,和避免冲击省委大门,有打砸烧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合法职能。” 四、考虑到“误打门”事件后,媒体的报道,对省委机关及武汉当地公安机关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省委机关保卫部门,特别是“信访专班”人员,以后在对待“上访人员”时,应注意采取殴打的场合和方式、方法,应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规定,发现“上访人员”后,应及时将其带离省委机关门口,在无人观望处再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围观群众,将其误认为省委机关领导家属,并提出“她是省政法委‘黄厅’的爱人,你们不能打了”的警告,妨碍“信访专班人员”合法职能的履行。 五、为加强应对“误打门”事件的应对能力,各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登门道歉”,并表达“领导对此事件十分重视”和“严惩相关人员”的态度,争取取得省委机关领导家属的谅解。并对省委机关领导家属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说明此“事件”对省委机关及公安机关的影响,和与其的利害关系,劝其要对媒体具有一定的警惕心,避免媒体出现 “事发后,他们不断来找我们说情,要求法外开恩,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还说如果把他们处分了,就会影响整个单位的荣誉,他们所在的是一个先进单位,处分了先进称号就会受到影响。另外他们还讲情说,打人者的家庭都很困难,如果处分了以后生活会受到影响,请求从这个角度同情他们。”的“不实”报道。这不仅影响省委机关及公安机关的形象,对家属个人的发展也极为不利。 六、有关部门,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时,应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确系执行职务行为或貌似职务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应适当保护涉案人员的利益,必要时应让其暂避锋芒,也可以通过安排其到“外地旅游”的方式,减缓社会和舆论压力,待事件平息后,在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擅自殴打他人,并非执行职务行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处理,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仅造成受害人“轻微伤”,除了进行行政内部处分外,还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行政拘留。
【作者简介】
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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