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撤销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我和李某于1999年6月1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后我和李某盖了二层小楼,楼上两间,楼下两间。2010年3月17日我和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层小楼归儿子所有。现在,我想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我和李某在2010年3月17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分得二层小楼中的两间。请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撤销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根据你简要叙述的情况,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你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你们的儿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如果说你没有证据证明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你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尚成志律师咨询热线:1395347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