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变更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同志:我于2008年5月经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2008年6月,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我的岗位为内勤。2010年1月2日,我因生育开始在家休产假。2010年5月,当我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领导要求我到车间工作。于是我找到新领导,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但新领导称,你的劳动合同是原领导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请问:法人代表变更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解答: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用人单位而不是代表其个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都不影响用人单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变,你与公司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尚成志律师咨询热线:1395347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