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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新增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发布日期:2010-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过错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减轻。

  2、机动车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

  (1)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①租赁、借用——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保险公司——使用人。

  ②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一经交付之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就有受让人承担。

  所有人——交付——保险公司——受让人。

  (3)在发生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形

  盗窃人、抢劫人和抢夺人——保险公司垫付——追偿。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①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买卖拼装或者达到保费标准的机动车:发生建通事故,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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