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月2日)
湖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建建[2003]40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总结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分别对《请示》中“工程主体尚未完工的”项目和“工程主体已完工的项目”的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且工程主体尚未完工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补办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程主体已完工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必须依法处罚;
(二)依法处罚后,同样需要补办施工许可证;
(三)补办施工许可证必须坚持符合《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和对已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符合法定要求的,特别是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才能补办施工许可证。
请你省按此意见试行。在试行中注意严格要求,总结经验。并请在2004年下半年将试行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4年01月0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2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