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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刑事案件的硬伤
发布日期:2010-07-10    作者:孙新律师
 前有湖北佘祥林案,今有河南赵作海案,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但是这两个案子被告人的命运确实惊人的相同,两个案子涉嫌的罪名均是故意杀人;均是因被害人失踪引起;尔后均发现一具无名尸,群众报案,公安介入认定是失踪的被害人,从而锁定被告人。案情的经过说起来就是这样的简单明了,公安破案了,被告人也判刑了,被害人也瞑目了,如果案子就这样了结了,那么这将是一件多么值得称颂的公德啊。         然而造化弄人,若干年后,两个案子的被害人均又离奇出现诉说当年的情由,我们的司法机关立刻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再审改判二人无罪,进而得到国家赔偿,看似是一个圆满的结局。然后这个圆满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怎样的悲哀呢?一个正值壮年的男人的青春荒废了,他们本来应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自己编织美好的生活,而一起错案改写了他们的人生,他们的青春没有了,家没有了,所谓家败人散。虽十几年之后冤案得以昭雪,又得到了国家赔偿,但是金钱能赔偿一个人的青春吗?能还原一个的家庭吗?能给受家庭原因失学或者送人的孩子一个金色的童年吗?回答是:不能。而造成这个局面的罪魁祸首是谁呢?刑讯逼供。
        这两起案件均涉及一个词汇: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这个名词由来已久,在中国应该有千年的历史了,古代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断案主要依靠人犯的当庭呈贡,这个场景我们不应该觉得陌生,在电视荧幕上屡屡出现:大堂之上,大老爷高高在上,惊堂木一拍,断喝一声:来人,大刑伺候,这个时候往往堂下跪的这个人就已经吓的骨头发软了,屈打成招就这样产生了,而今天我们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是严令禁止的。
        我们刑诉法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被告人的供述当作定案依据,且赋予了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力,这实际上是鼓励侦察机关不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去主动搜集其他证据。
       然而,现在的情形是侦察机关在锁定貌似的嫌疑人的时候,往往从嫌疑人的供述着手,从其供述里面去找新的证据线索,当然如果这个嫌疑人是真正的作案者,那么对于侦察机关来说,得到供述实际上就得到了取得其他证据的线索,所以公安机关是很愿意从这个途径入手的,而嫌疑人若不配合,而侦查机关又想得到供述,怎么办?这个时候往往就会出现刑讯逼供的事件。
       所以说白了,错案的发生,刑讯逼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而侦查机关为什么热衷于刑讯逼供呢?主要是因为刑讯逼供的是搜寻案件证据的一条捷径,所以就铤而走险了,
      其实这两起案件之所以能昭雪,都是因为被害人的重出江湖,假如被害人客死他乡,那么这两起案子还都是铁案呢。所以侦查人员就会抱着侥幸的心理依然我行我素,哪里会有这么多的被害人重出江湖呢?所以刑讯逼供常常发生,错案也屡屡出现。
        而作为普通百姓,我们不希望哪天我们是另一个版本的佘祥林,我们也不希望哪天哪个地方出现另一个版本的佘祥林案,我们希望刑讯逼供这个词汇消失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重口供其实刑事案件的一个软肋,而刑讯逼供则是刑事案子的一个硬伤,我认为疗伤的法宝则是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检查审判机关能更好的把关,把案子办成铁案,即使没有被害人重新出新,也能认定被告人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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