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法条瘦身800条之民事诉讼法】
77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7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77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7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7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75、其他地域管辖见《民事诉讼法》第28—34条。
77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777、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78、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779、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780、民事诉讼中,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78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8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78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8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785、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86、人民法远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8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788、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789、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790、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79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79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79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79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795、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796、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797、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798、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99、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00、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