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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哪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0-07-09    作者:李书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

  3、不正当纠纷案件,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以下规定受理的案件: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捏造合同纠纷案件。

  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5、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是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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