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为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2004年3月15日19时,刘某驾驶朋友赵某的小客车,和赵某一起从延吉市出发,经过仁坪收费站交纳了10元通行费,沿珲乌公路向西行驶一段路程,返回途中行至119公里250米处会车时,因行车道上堆有煤炭,刘某就在反车道上行驶,结果与对面驶来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小客车驾驶员延吉某公司的郑某受伤。同年3月20日,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为此,肇事车主赵某,驾驶员刘某、郑某以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某市法院,称因为自己的行车道上堆有煤炭,不得不占反车道才导致车祸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没有让道路畅通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两车损失12万元及医疗费10,500元。
公路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虽然有收费权,但路政管理权及公路养护权交给了其他管理部门,该公司不应该成为被告。而且原告两次通过障碍物,应该知道该路段存在障碍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系原告司机违章行驶造成,公路上的煤炭不应该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经过被告公路有限公司所属收费站交纳了车辆通行费,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此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但被告未尽职责,没有及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原告车辆无法畅通行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的行为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因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朋友刘某驾驶车辆未尽注意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应各负50%责任,但由于原告对车辆损失的举证没有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所以这次判决中没有支持,而只是判决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两个司机医疗费的50%,即5243.70元。
【案例分析】
本案司机刘某驾驶朋友的小客车,为躲避煤堆驶入逆行道,与郑某的小客车相撞,单从案件事实本身来说,刘某在逆行道行车严重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属于自己的行车道被煤堆占用,自己是被挤人逆行线的。既然被占用的这条公路是一条收费公路,刘某和赵某可以起诉堆放煤炭的人,也可以起诉收费单位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前者的依据是因路被占导致自己不得不走逆行道,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法上的请求权,起诉后者的依据就是有偿使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被告方有义务维护公路畅通,如果违反了该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逆行线行车是否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呢?如果不是,则不能由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如果不仅仅是因为逆行驾驶,而是还有其他不当行为,则刘某本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本案小客车车主赵某起诉后要求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但未能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车辆损失情况,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称本公司只有收费权,而没有公路养护的职责,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以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内部关系对抗它与道路使用者所签订的合同这种外部关系,除非在合同缔结时,道路使用者对这种内部关系知情,并且同意该内部安排,否则其无权以之否认自己对道路使用者应履行的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当然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后,可以依照内部约定向其他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