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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挤死15岁童工 劳务公司赔偿19万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15岁的农村少年小王在未经上岗培训、无电梯司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受聘为北京某小区开电梯,但刚工作三天就被电梯挤压致死。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只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决,判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均要赔偿。死者父亲王某终审获赔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3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4.5万元,共计18.8万余元。 

    死者小王于1990年2月17日出生。2005年6月,北京世纪驰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雇佣小王为北京某小区开电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小王只有15岁。小王在未经过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无电梯司机操作证及电梯安装维修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工作。小王的父母均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小王是他们的独生子,小王的父母对小王所在工作单位及其从事的工作知情。

    2005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小王在未切断电源,亦未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即离开位于小区住宅楼2号楼1层的电梯轿厢,沿楼梯到2层打开厅门后私自进入电梯轿厢顶部。正在小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工人杨某某在不知电梯轿厢顶上有人的情况下正常开电梯上行,致使小王被电梯挤压致死。

    事发后,小王的父母将驰骋公司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小王的父母已主张了死亡赔偿金,又重复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属于同一性质,不能同时获得赔偿。小王的父母遂上诉到一中院,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均应支持。

    一中院认为,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驰骋公司作为小王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王的父母作为小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及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自身亦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中院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小王的父母向驰骋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法院均应支持。一中院根据小王父母的精神损害程度及驰骋公司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参照驰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酌定驰骋公司应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为4.5万元。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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