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论析
发布日期:2004-06-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今的公司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思想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新经济环境下,公司的治理权力正由内部向外部转移,趋向于在股东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重新分配。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之前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但是,静态层面的公司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动态的治理机制的存在。公司治理不仅在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应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1] 我国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但债权人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
一、 我国公司债权人治理机制的导入-现有公司治理之不足
1、公司内部治理的非有效性
第一,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就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的实际状况看,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第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非常有限。我国的公司制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第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经理人员或员工在事实上或者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并使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决策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2]
2、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
我国公司治理的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大多数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鉴于中国公司这一的特定股权所决定,政府具有双重性,即它一方面代表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内部治理的作用,同时又作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监督者,通过信息披露等法规的制定来担任公司外部治理的角色,因而,中国公司治理的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如外派财务总监、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等。
3、债权人利益保护之不足
我国《公司法》第1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阐明了立法宗旨。实际上,债权人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现行法律的规定只上一种不完全的事后监督,即破产监督,但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难以有效地保护其利益,现在的不良债权就是证明。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在公司治理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可以说,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并不存在。只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银行债权无法转变为股权。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据统计,我国企业所欠债务70%以上是商业银行的。这也就意味着该部分债权无法转化为股权,不然的话就是违反法律。因此,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除按贷款协议扣押其低押担保外,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法》的设计照搬美国,强调股权至上,当现有制度发生危机时,又引进独立董事,造成制度不和谐以及资源的浪费,监督成本增加,最大的后果就是银行的不良债权。因此有必要进行现有资源整合,这就是债权人治理机制。
二、债权人治理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理论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债权人和企业联系的纽带是银行投入到企业的巨额资产,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并且,资产额和风险大小呈正相关关系。
布莱尔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3] 布莱尔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处于风险之中的人。布莱尔指出,公司应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不应该仅仅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只是拥有有限的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而且股东所承担的这种风险可以普遍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因为他们可以将持有股票作为其总投资中一个组成部分。布莱尔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途径,因为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利益相关者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这样,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也就有了依据。
三、债权人治理与融资结构的关系
英美和日本、德国形成了不同的外部治理模式。
英美国家在传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发展道路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以股本为主、资产负债率低、并且股权高度分散的融资结构,这是因为美国有非常发达的金融市场。美国企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完成的。企业的外部治理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中小股东可以“用脚投票”。而作为资本主义后起之秀的日德国家则在追赶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道路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融资结构,这就是资产负债率高、股权高度集中,并且法人相互间持股、银行兼债权人与股东为一身。这样,英美国家在以股本为主、资产负债率低;并且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融资结构基础上就形成了股东主权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而日德国家则在资产负债率高、股权高度集中的融资结构基础上就形成了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模式。[4]
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融资结构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这是在比较以上两种治理结构模式后所得出的重要的启示。中国在公司化的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自己的融资结构。中国公司融资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我国企业和德日企业的融资结构有相近之处,即资产负债率高,股权高度集中。因此,我国应借鉴德日的共同治理机制。
四、我国公司债权人治理的目标模式
根据高资产负债率的不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5]
一是高资产负债率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公司)应主要借鉴日本的主银行制,建立股权与债权的共同治理的模式。这一类公司属于高负债型,公司经营的风险对债权人的总体影响甚至超过对股东的总体影响,所以,在这种类型的公司中,应保持债权人的治理权。虽然从理论上说,债权人的权力边界以追索债务本息为限,但实践中,由于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部分,所以,事实上,债权人有必要与公司治理。主银行制中,银行就是以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主银行制的主要内容是:(1)企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主要往来银行,并主要从这家银行取得贷款;(2)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并派员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3)当企业经营出现困境以至破产清算时,则由其主银行牵头负责。
1996年7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帐号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对主办银行进行了规范,同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的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七个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目前试点中银企之间联系仅局限于《银企合作协议》这样一般的契约的联系,且协议一年一定,较松散。银企之间缺乏产权纽带,银行只能在外部服务于企业,不可能触及企业内在治理机制问题,这样就脱离了主办银行制度的本质特征。[6]
二是资产负债率适中的企业,采用相机治理机制。
资产负债率在50%左右,说明企业的股权与债权大致参半,企业经营对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是大致相同的。相机治理机制包括事前治理、事中治理和事后治理。事前治理指投资者对法人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价和考查。事中治理是指资金注入企业后,投资者介入法人企业,直接检查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事后治理是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其参与企业治理的手段主要有三个:(1)当债权人认为企业的困难只是一时性的,有挽救的可能和发展的前景时,对企业实行挽救政策,追加注入资金;(2)当债权人认为企业无发展前景或者无力对其挽救时,对企业强制履行债权合约,硬化债务约束;(3)当企业出现企业资不抵债的危机时,债权人对其实施破产程序。
债权人作为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机制。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权源不同,可以分为约定参与和法定介入。约定参与包括信贷契约、人事结合、重大决策时的债权人会议等。法定介入是指具体制度由法律加以规定,如重整制度和破产制度。具体而言有如下途径:
第一,信贷契约 .建立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信贷联系。通过建立信贷联系,加强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存贷款关系,加强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和监控。以债权人的身份,密切掌握公司经营和财务动态,以保持对公司的事实上的监控。信贷契约并不足以保护贷款人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信贷契约的不完全性。(2)信息不对称,公司具有从事契约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激励。(3)专用性资产的锁。[7]
第二,资本参与。信贷联系虽然是银行控制企业的有力手段,但在本质上还不是资本的结合关系,银行向企业持股则为主银行参与企业治理提供了实质性前提条件;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并派员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三是人事结合。主银行与工商企业的人事结合,即向双方派遣董事使得通过信贷和持股所建立起来的主银行对企业之间的渗透得以进一步强化。银行以股东的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
第三,债权人会议和重整制度。贷款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司业绩滑坡,首先是采取非正式磋商。如果这不能解决问题,贷款人可能提起破产程序。[8]
第四,债转股。债转股作为一种资本结构调整的手段为建立和改进公司治理创造了条件和机遇,从而能够促使企业通过重组来摆脱困境,也使金融资产转劣为优。[9] 从资本结构调整和强化治理机能的角度,债转股问题的实质是针对经营不善的内部人控制企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治理机制进行彻底调整,在股份多元化的基础上最终建立股东主导型的经济型治理体系。目前我国实施转股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企业:(1)经营不善但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2)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债转股的真正意义在于调整资本结构、强化治理机制,以促使企业实现经济型公司治理。
五、结语
我国公司债权人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克服中小投资者监督能力不足的缺陷,节约其代理成本。[10] 第二,银行具有从外部获取信息的优势,从而有助于克服国有股东单一监督主体的信息缺陷。第三,有利于使过度集中的国有股权分散化,减轻国有股的委托代理成本与风险。第四,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五,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从而减少因制度不和谐而导致公司治理增加的边际成本,降低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形成合理的权义配置机制,完善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李维安等, 公司治理[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 14。
[2]胡铭,公司治理结构研究[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164-166。
[3][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 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 张荣刚,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2-3。
[4]吴冬梅,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与模式[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 129。
[5]吴冬梅,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与模式[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140-142。
[6]李维安, 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资本结构、公司治理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58。
[7]朱义坤,公司治理论[M]. 广东: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13-216。
[8]朱羿琨,公司控制权配置论—制度与效率分析[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 255。
[9]周小川,关于债转股的几个问题[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1999,(10)。
[10]郭金林,企业产权契约与公司治理结构—演进与创新[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