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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第三者构成重婚
发布日期:2010-06-28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1995年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北京一家一家大型国企工作,收入稳定,工作体面。1996年王某与李某(女)认识,经过交往,两个年轻人相知相爱,于1997年结婚。婚后一段时期内两人感情很好,王某的事业也如日冲天。婚后一年儿子出世,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伴随着孩子的成长,2人常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争吵。
王某所在在单位经常出差,偶尔的一次出差,王某和年轻貌美的女同事范某擦出了爱情的火花。范某知道王某有妻室,一开始在单位2人还有所避讳,慢慢的同事都知道了,唯独李某蒙在鼓里。
王某和范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为范某在单位周边买了一套房产,便于二人生活。在此期间,王某经常借口出差、加班等各种理由不回家。渐渐李某产生疑心,怀疑丈夫出轨。李某偷偷跑到王某单位询问,王某事情败露。李某出于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考虑,李某希望王某和范某断绝关系。但王某拒绝回家,并继续和范某一起生活,并于20025月生下了一女孩。
最后逼不得已,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离婚诉讼并追究王某和范某的重婚行为。法院最后审理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后只是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和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予以离婚。范某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生活,并生了一女,因此,二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范某尚在哺乳期,范某被缓刑二年执行。
 对此,一些群众不理解,范某没有结婚,为何构成重婚罪被判刑。王鹏律师以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类型之一: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四)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综上所述,由于范和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生活,并生了一女,因此,构成重婚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鉴于目前社会上包养二奶想象很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且造成很多非婚生子、单亲家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法律上升到刑法予以调整。但是重婚罪在法律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实行当事人自诉制度,也就是平常百姓所说民不高官不究。希望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切实负起婚姻的责任,互相忠诚,免得触犯法律,落得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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