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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的大遗憾
发布日期:2010-06-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没有在总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赔偿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律,监督法院审判权,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中出现的受理难赔偿难执行难问题,故应当在本条中增加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赔偿实行法律监督。

  二、没有规定对两高争议案件,实行人大听证制度。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两高院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在本法中确立两高院争议人大裁决制度,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裁判提起抗诉的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由两院全国人大代表、两院审判、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发生地全国人大代表、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组成,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必要时可以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听证会及听证笔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开放公民旁听,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听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听证笔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该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三、赔偿标准太低,国家赔偿远远不如民事赔偿,无法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不符合“赔偿”的原意。公民在失去人身自由时人身和精神遭受了极大损害无法行使正常人拥有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亲属也无法行使正常的配偶权和亲权,为了弥补公民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应当将本条修改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计算公民实际收入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的按实际收入赔偿,最高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五倍”公民在失去受到本法规定的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或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的伤害后,其声誉、心理的伤害是难以平复的,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受到伤害的不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还应当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故为了弥补公民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确保国家赔偿不低于民事赔偿。应当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公民受到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伤害致残、死亡的,其家人的精神和心理、物质损失无法弥补,由其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将陷入生活困顿,为了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相衔接,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确保国家赔偿不低于民事赔偿,应当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应当支付上一项规定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的两倍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负有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两倍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既然已经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害,就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然将会导致国家赔偿不如民事赔偿的问题,有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故应当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表述删除。因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一般都对公民造成了严重伤害,为了保证对公民精神损害抚慰的效果,符合“赔偿”的原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不少于其他赔偿金,没有其他赔偿的不少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

  四、没有“无名氏”索赔权权利,由检察院或民政部门代行。现实中经常出现“无名氏”权利被行政机关侵犯但因自身无法行使赔偿权利,又因民政机关也是行政机关不适合代为行使权利,使“无名氏”赔偿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故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有无人行使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 “受害的公民受重伤或死亡,无法行使权利又无法找到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检察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提存,40年后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领取的纳入国家赔偿预算;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检察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按前项现实中经常出现”无名氏“权利被司法机关侵犯但因自身无法行使赔偿权利,又因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不适合代为行使权利,使”无名氏“赔偿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故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民政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司法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有无人行使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民政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 受害的公民受重伤或死亡,无法行使权利又无法找到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民政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提存,40年后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领取的纳入国家赔偿预算;司法机关侵犯公共利益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民政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按前项处理”

  五、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罚太轻。行政执法人员相比普通公民拥有更高学历和法律知识,更好的职业待遇,却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强,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政府尊严,应当给予相比常人更严厉的处罚,故对有本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从重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从重刑事责任。

  六、没有规定司法机关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有权获得赔偿。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应当排除因司法机关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而作出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刑法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本身就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侦查机关的过失使他们被羁押,且他们属于弱势群体,被羁押将对他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所以这种情形也应当给予司法赔偿,不应当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

  七、没有取消刑事赔偿复议前置的原则,赔偿请求人不通过复议无法到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将对请求人带来很多不便。

  八、没有规定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案件公开举行“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案件,以开庭审查为原则,书面审查的办法为例外。具体审理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章执行”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取开庭审查方式的应当公开举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刑事赔偿决定者国家形象和公民权益,关乎社会公正的修补,国家信誉的重树,应当采用严谨、规范、公正的程序进行,鉴于行政诉讼法第九章对行政赔偿已经作出了规定,故应当采取开庭审理这种严谨、规范、公正的程序进行刑事赔偿。为了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强化社会和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保障公民知青权,采取开庭审查方式的应当公开举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九、没有将不按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现实中侵犯公民权利最多的是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应当将这种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十、对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处罚太轻。对有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从重刑事责任。在处理案件应当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中应当加入“失职渎职”行为。司法工作人员相比普通公民拥有更高学历和法律知识,更好的职业待遇,却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强,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司法尊严,应当给予相比常人更严厉的处罚,故对有本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从重刑事责任。

  十一、没有规定非因赔偿请求人原因无法提供与受害人的关系的材料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查明。“了节省司法资源,防止国家赔偿被冒领,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说明其与受害人的关系的材料。为了充分保证赔偿请求人的权利,非因赔偿请求人原因无法提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查明。

  十二、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太短,赔偿请求人一般法律素质和知识水平较低,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确保国家赔偿的时效不短于其他赔偿时效,应当将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确定为为五年。



【作者简介】
潘肖华,甘肃省广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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