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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区县政府可直接强拆违建 不再由法院裁决
发布日期:2010-06-12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区县政府可直接强拆违建 不再由法院裁决

2010年06月12日01:14京华时报翟烜 字号:T|T [导读]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所以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都有权按规定下发停工和整改通知书,但强制拆除的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来执行。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规划委了解到,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可直接转交由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执行强制拆除,而不再经由法院裁决并执行强拆。同时,包括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向违建提供服务。
市规划委委员孙卫说,针对屡禁不止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政府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解决。“特别是远郊区县,城乡接合部位,违法建设情况最为严重。”孙卫说,现在正进行整治的挂账村中就存在很多违法建设,大多是瓦片经济产生的动力。因此,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集体产业用地上,建设另一种形式的公租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实施的方法管理,出租给外来人口,收益归村镇居民,逐渐消除建设违建的动力。另外,就是要严厉制止新的违建出现,并且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意见》解读
联席会议通报违建信息
《意见》规定: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将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结合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今后市政府将建立包括市规划委、国土局、住建委、监察局、水务局、市政市容局等十多个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工作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专家解读:市规划委委员孙卫表示,联席会议将每季度召开一次。同时,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将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交流和公告通过卫星查违、举报及各部门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信息,并交由各分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监察,需要强制拆除的则交由区县、乡镇政府执行。
拆违建不再由法院裁决
《意见》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将参与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中。其中,市国土局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监管工作,市规划部门则全面负责城乡规划检查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将作为自己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及拆除。
专家解读:“也就是说,今后违建强拆不再经由法院裁决并执行。”孙卫说,现在各委办局发现违建后,可直接交由区县政府处理,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乡镇政府则可对村民宅基地中的违建直接查处和组织拆除。
政府擅自开发将被追责
《意见》规定: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对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也应在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手续后,才能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与此同时,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规划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规划申报事项;住建部门可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处理。
专家解读:孙卫说,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尽快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对于已建成的违建,也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办法,督促其拆除。对于各级政府,特别是远郊区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进行开发,或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的,联席会议将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释疑
法院裁定拆违周期长
孙卫解释说,按照以前的流程,查处部门必须先向违建单位或个人下发停工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再向法院申请裁定,裁定后还需要一定周期后才能执行。而如果对方提出上诉,还要重新裁定。最长的时间能够达到10个月。很多时候,在强拆执行前违建都建起来了,此时再拆就更难了。
■现状
违建向远郊区县蔓延
孙卫说,违法建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属于有证的违法建设。在规划委完成审批前,建筑已经开始建设,或者是没有按照规划审批来建设;另外一种则是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审批,建设方就开始私搭乱建、私自建设,这种情况在乡镇比较常见。
孙卫表示,城四区违法建设最少,而违建正在向远郊区县蔓延。特别是外来人口流动较多的地方,部分地区当地人口和外来人口比例倒挂严重。在中心城区,违建类型多为个人私搭乱建,物业和街道都可制止和举报。而远郊区县多为小产权房或违规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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