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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离婚
发布日期:2010-06-06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离婚律师 孙随勤 1376492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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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陈茗有个网名,叫“林妹妹”。一直觉得自己婚姻生活不幸福的她,经常在网络聊天室里倒 “苦水”。近来她发现有一个网友总在她不开心的时候安慰她,几次下来,陈茗渐渐有点喜欢这个人了。聊得久了,他们发现,无论是脾气个性,还是兴趣爱好都很合得来,他们开始无话不说。

  于是,后来的日子里,两人不再满足于网络聊天室里的聊天了,开始了真正的约会。他叫周炜,是一个有了家室的中年男子,可陈茗不在乎。 在她眼里,周炜身材魁梧挺拔、风度翩翩,浑身透着成功男人的干练和从容气魄,这让她怦然心动;在周炜眼里,陈茗多愁善感、楚楚动人,真的就像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激情之下,两人互诉衷肠,相约离婚,不仅如此,两人还签下了一份内容为“双方各自在2005年4月前离婚,再续前缘,违约者赔偿对方3万元”的协议,一人一份保存了起来。

  后来,陈茗把这段婚外情如实地告诉了丈夫,原以为丈夫一定会火冒三丈,痛快地同意离婚。没想到的是,丈夫不但没有对她发脾气,反而检讨起自己来。他说,这些年来他对陈茗的关心和照顾不够。当回忆起和陈茗在一起的快乐时光,堂堂男子汉居然落了泪……这时的陈茗已深深地被丈夫的宽容和爱所感动。随后的日子里丈夫像变了个人似的,把家务事都包下来不说,对自己更是疼爱有加。陈茗觉得,丈夫终究还是爱自己的,她要结束这段糊涂的婚外情,回到丈夫身边。

  已经与妻子离了婚的周炜,在知道了陈茗的想法后,多次找她交涉,希望两人能重归于好,周炜越是纠缠,陈茗越是反感。终于,陈茗铁下心来做了决定,要与丈夫好好过日子。周炜见劝说无果,气愤之下,今年5月,以陈茗“欺骗感情,违反协议”为由,一纸诉状将陈茗告到法院,要求她赔偿损失。

  让周炜感到吃惊的是,法院最终以该“协议”违反社会公德,属无效协议为由,裁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就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给出了如下解答。

  陈茗和周炜之间的协议,是一纸荒唐的协议;周炜因为陈茗“违约”而起诉,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也是一个荒唐的起诉。因此,法院判决他败诉,完全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可是该如何理解判决周炜败诉,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理由呢?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共秩序,一个是善良风俗。 前者是以保护国家和家庭为目的的公共秩序,后者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必要的、一般的道德。前者以秩序维护为核心,后者以道德要求为核心,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

  公序良俗原则最大的功效,在于它能填补法律漏洞。它多包含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此能够处理民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它常作为一种立法指导精神被体现出来的, 而不是具体规定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表面上,人们看不到包含公序良俗内容的法律,但这并不代表人们可以不遵守它。法 学界一般认为,法律中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所指的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侵害社会多数人利益的,不被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至于具体行为的认定,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的。

  我们再结合本案说明两个当事人的行为。陈茗与周炜,在网络上相识并谈起了恋爱,随之发展到约定各自 结束现有的婚姻,然后再重新结合,组建新家庭。这种行为尽管违反了婚姻 法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但现代社会的包容性并不禁止这种不忠实的行为。并且由于没有违反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法律就不会干预。因此,他们完全可以在各自离婚后再行结婚。

  但是,他们不仅约定要这样做,并且“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由于陈茗改变主意,不愿意离开自己的丈夫,擅自“违约”,周炜就一纸诉状将陈茗告上法庭。这种协议,是荒唐的,是违反法律的。因为它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具备了违法 性,所以,签订协议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这份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在 这种情况下,周炜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陈茗的“违约”赔偿责任,显然是不知道法律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而做出的荒唐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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