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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挚的情感就是一种影响力
发布日期:2010-05-3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随着司法现代化、法官职业化的提出和推进,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在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与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法院文化建设这个时代气息浓郁的话题,逐渐成为许多法院的共识。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法院文化建设也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过程。本文以法官文学艺术为研究视角,从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内涵出发,通过分析法官文学艺术与法院文化之间的统一关系及我国当前法官文学艺术的发展现状,论述了法官文学艺术在铸造法官灵魂、塑造法官形象、奠定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等方面的功能,就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如何构建法官文学艺术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全文从以上三方面紧扣法官文学艺术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这一中心议题,得出诚挚的情感就是一种影响力的科学论断,把法院文化建设中法官文学艺术的内质与外延闸述得淋漓尽致,从而为探索拓宽法院文化建设道路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认识。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21世纪将是一个文化冲击的时代。作为一种精神,文化存在于社会的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规范、惯例中,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驱动力,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生命力是否旺盛、凝聚力是否强大、创造力是否卓越的体现。而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构建法院文化体系就是通过文化的力量,使法官在同一类型和模式的文化氛围中得到感悟、教化,从而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审视法院文化建设这种社会现象,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思维过程。当中国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群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股重要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时,诸如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法官修养的不尽人意、法官职业道德滑坡等现实问题,也正成为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绊脚石。本文试图以法官文学艺术为视角,就其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对接与完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一、法官文学艺术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1、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从属于社会文化,它秉承了一般文化的基本特征,又具有亚文化的特质要素。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中国法院文化:它是法官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法官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院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法院精神文化指法官群体在审判实践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的长期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文化观念和精神理念,它解决法官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进行工作实践的问题,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法院行为文化指法官群体在一定行为规范的制约下,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以人的行为为形态的可操作性行业文化,它解决法官怎样进行审判实践的问题,是法官文化的外延。

  我们不妨把法官群体文化、法官集体文化、法官个体文化看成是中国法院文化的框架系统。其中法官个体文化即法官作为执业个体所应具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体系,是法官文化的微观部分,是法官文化的最小要素,是法院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认同性、可塑性、自主性等特点。

  2、法官文学艺术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统一关系

  法官文学艺术包括法官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社会大众创作的反映法官生活的文学艺术。因从属于法院精神文化,决定了它必须反映法官价值、法官精神、法官理想、法官道德、法官哲学等内容。法官文学艺术属于法官个体文化的范畴,决定了其必须蕴含法官个人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道德伦理、生活信念、文化素养、气质形象等内涵。

  苏格拉底有一句被镌刻在雅典阿波罗神庙上的名言:“认识你自己”。这五个大字,刻画了人类自我精神世界的完善对于我们生活的重要性。法官文学艺术的存在和兴起,既增添了法官职业的人文色彩,又让法官形象通过文学艺术作品同社会架起了沟通桥梁。因此,法官文学艺术与法院文化自成一体,理应构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3、当前法官文学艺术的发展现状

  十年前,一部《法官妈妈》让无数中国人对女法官职业充满了无限的敬畏和信服,在“爱自己的孩子是至爱,爱别人的孩子才是至善”的朴素道理中更让社会对法官职业油然而生一种崇尚的情感,适时地纠正了社会上的误解、歪曲法制的不良风气。十年后,当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事迹做为一种职业楷模,在全国上下普遍传颂时,我们不由感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价值追求其实是法官平凡人生的一种象征。

  上述有代表性的作品,与众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传播的法官文学艺术作品,让公众较为直观地了解了法官工作和生活较真实的一面,从而为树立不同时期的法官形象提供了蓝本。然而,关于法官的文学艺术形象,在很多的老百姓眼中不是欧美的就是港台的,中国大陆的法官形象却树立得不够真实、不够丰满、不够健康。

  究其原因,一是不少作家对法官行业和法官群体的工作、学习、生活乃至思维模式不了解,造成目前涉足法官生活的影视剧、电影等作品过少,且部分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甚至与司法现状相违背;还有受“望法生畏”的影响,大部分文学艺术工作者不愿意涉足法制色彩浓郁的作品。二是法官受工作压力、职业习惯、思维方式等因素影响,没有精力和时间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因此,面对其他行业的文艺汇演、书画摄影展、各类反映职工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等时,法官文学艺术只能望洋兴叹。三是官方组织拍摄的影像作品等,往往过于政治化、功利化,不足以吸引大众眼球。另外,法院系统组织的各类学术研究会也只注重新闻稿件、学术论文的评比,造成法官中出专著、写论文的较多,搞文学艺术创作的较少。综上,我国目前的法官文学艺术还只是一个发展雏形,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

  二、法官文学艺术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功能

  资产阶级改良派政治家梁启超认为小说有薰、浸、刺、提四种力量,“有此四力而用之于善,则可以福亿兆人;有此四力而用之于恶,则可以毒万千载。”[①]钱中文也曾说,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派生出三个作用:娱乐、教育、认识。[②]法官文学艺术做为一种特殊的文学艺术,同样具有这三方面的功能。

  1、以法官文学艺术铸造法官灵魂

  “文艺的特殊反映方式是以现实的感性形式为反映对象,同时又是渗透主观色彩的审美反映,是美的结晶体现。因而文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给人以审美娱乐的功能,使人获得美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给人以情绪的激动和感觉的快适,从而陶冶情怀,提高思想境界。”[③]

  法官文学艺术是提升法官修养的内在动力。法官文学艺术能够激发法官对生活、职业的热爱之情,浓郁生活情趣;法官文学艺术有助于培养法官观察、思索的思维能力;法官文学艺术有助于法官更为准确地把握人情世理,在审判实践中擅长运用情感触角感染当事人,灵活处理纠纷的技巧;法官文学艺术能培育法官坦然面对职场升迁、应对日常生活中种种变幻。

  法官文学艺术是培育法官心态的重要手段。由于审判业务受制于社会经济,所以任何超前的价值观、信仰追求,都难以得到法官们内心深处的首肯,另外当前法官的经济收入与其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并没有成正比,法官心态建设便成为法院文化建设中需要突破的重点,而法官文学艺术在培育法官心态方面的作用却能体现得淋漓尽致。

  “如果你是一滴水,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粒粮食,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一名法院办公室的干部,是否会为你的信念而坚守平凡的岗位?”

  “让我们把花的艳丽留给大家,把果的甘甜献给人民,让我们平凡的生命,在服务和奉献中得到升华和诠释,让我们的执着和勤奋、热情和智慧去谱写办公室美好的明天。”[④]

  当我们读到如此洗涤心灵的美文时,我们的心还有什么可遗憾?我们的灵魂还有什么可寂寞?保持一份学习的心态,潜移默化地感受着。在法官文学艺术海洋中日积月累地熏陶之后,法官们的素质、修养何愁不会再上楼台?

  法官文学艺术是提升法院品位的重要途径。法官文学艺术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它自然会通过虚构的情节、变幻的技巧,让社会认识法官,转而影响社会。法官文学艺术通过丰富法官形象,让社会在更高层次上熟知法官、熟悉法律。充分发挥法官文学艺术的作用,让社会认识到法官不仅仅是判案断案,还能在社会情感区域发挥其专业特长,进而充实法院文化的内涵,提升法院品位。

  2、以法官文学艺术塑造法官形象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说“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只有已受陶冶的人才可能是一个真正有本领的法律职业人。”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被社会认可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但我们可以把法官文学艺术这种传递法院文化的载体,变成社会大众认识法官的一道屏障,培养更多的合格法律职业人。

  法官文学艺术通过在法律、法律精神与实际生活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让法官将法律及法律文化的精神转换成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的技能,从而使法官主动进入到职场中谋篇布局的新阶段。直观地来说,法官文学艺术通过塑造艺术形象,使法官形象有了“钻石切割面越多,光芒便越璀璨”的局面,使法院文化烙上鲜明的时代特征。

  法官文学艺术的先进性和包容性对法官具有指导性。这种指导性包括对中国文化的传承、对世界先进文化的学习和借鉴。经济全球化这个不争的事实,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技能要求:掌握外语、WTO知识、经济管理、科技知识已不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需求。这些不在司法考试之列,不在考核法官绩效的指标之列,却在提高法官审判效能的范围之中。于是,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原则上依法办事的法官,为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的需要,什么都可以学,什么都要学。正确理解法院文化的内涵,以开阔的胸怀学习,把法官文学艺术当成一种工具,把法官文学艺术当成打开心灵的钥匙,当成我们开拓创新管理的支柱,不乏为一种与时俱进的进步理念。

  3、以法官文学艺术奠定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

  “文学艺术活动从来都是人类的生产活动的特殊形态。它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在进行物质生产,而是一种精神生产,因此,它必然地带有意识形态性。而且,既然是生产活动之一,它又带有人类生产活动的普遍规律性。”[⑤]

  法官文学艺术,同样带有意识形态方面的思维痕迹,又带有反映人类活动普遍性规律的内涵,而在思想领域里理论的提升正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精髓。

  法官文学艺术是团结法官的黏合剂。一方面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官文学艺术所营造的氛围,能加强法官与同事、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另一方面,法官文学艺术的积极因素也在不断引导法官去追求高尚的理想和目标。在长期的融合过程中形成的共同信仰、价值观、理想境界,有助于形成认同感、归属感,完善法院文化。

  法官文学艺术能把普通法官变成一个优秀的法官。曾有人说:“法官不需要有过高的水平,只需要他具有平易近人的好态度。”这其中就包含了一个浅显的哲理——方法比努力更重要。法官文学艺术,能感化法官养成尊重当事人的职业素养;法官文学艺术能影响法官完成从执业到敬业的职场转变;法官文学艺术能陶冶法官自觉形成一种职业力量去感召当事人,感悟法律。

  法官文学艺术能使法官产生综合竞争力。哈佛大学教授小约瑟夫·S·奈(Josephs·Nye·Jn)认为,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可以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两种形态,且二者同样重要。其实从人类个体心理学分析,人同样具有软、硬不同的两种实力形态,其中软实力主要指人体所具有的潜在力量,是文化层面上的一种隐形能力。从法官文学艺术中易于产生情感、道德等文化要素,形成精神上的内部行为规范,再转变成一种易于处理日常事务的竞争潜能。

  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如何发展法官文学艺术

  “在中外文学史上,纯粹审美的作品是很少见的,优秀的作品都是真善美的统一,而美恰是真与善的具体体现。在文学定义上单纯强调美,把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片面规定在审美领域,往往会使文学走上虚无、苍白、贫血或缺钙的歧途。”[⑥]

  “在早已发生了巨大变迁的时代面前,以往处于显耀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市场经济原本泾渭分明的界线,现在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市场的选择加剧了物质和精神领域的生存竞争。”[⑦]

  面对新的历史条件,面临新的时代使命,中国法官应以怎样的理念、形象、与精神风貌接受时代的挑战,这无疑是一道令人关注的命题。因此,积极探索法院文化的建设途径,努力利用法官文学艺术塑造人文法院、形象法院、学习型法院,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类文学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坚持用科学的理论和科学的方法指导司法改革实践,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⑧]以上观点足以表明法院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重点。法官文学艺术做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广大法官要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到自己就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各级法院要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到把法官文学艺术当成法院文化建设的主流,用优秀的法官文化艺术鼓舞人,用多样的法官文学艺术形式感染人。

  在具体实践中将法官文学艺术贯穿始终。法官文学艺术的力量在于它能够营造一种氛围,并以此规范法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行业在社会生活领域内必须具备一种精神,一种自身所独具的文化理念,并以此来规范和引导法官执业行为。因此,多组织法院系统内部的各类活动,显得至关重要:如2009年湖南法院网联合湖南宁乡法院举办的“宁乡杯·法官心态建设”有奖征文活动,该活动利用征文的模式,引导法官积极探索法官心态建设中的方方面面,对于完善法院文化建设不愧为一种尝试。

  要不断增加法院文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大对高科技的投入,力争使健身设施进一步现代化、信息传输进一步网络化,实现娱乐、文化资源的共享。不断增添文化场所,扩大阅览室、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和健身房等,努力创造宽松、和谐、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丰富法官业余文化生活,培育他们的文明习惯,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努力陶冶法官们的精神情操。要经常开展文体活动。以卡拉OK比赛、扑克牌比赛、跳绳比赛等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使广大法官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加强身心健康锻炼和人文品格修养,形成努力追求生活高品位、高格调的法院文化氛围。让法官时时处处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结束语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⑨]老子论述了生命缔造过程中“道”赋予万物生机,“德”承担了后天养育呵护的一切工作,而法官文学艺术与“德”的作用一脉相承。反思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是“文”而不足,“化”而不成规模。因此,把诚挚的情感当成一种影响力,努力繁荣法官文学艺术,就是为建设法院文化提供“文”的载体,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化”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对法官文学艺术予以重视,形成以上级法院为主导、以各级人民法院为主体、以广大法官为主人的法官文学艺术构建机制,唯有如此,法官文学艺术这朵文艺百花园里的奇葩,才会根深叶茂、花团锦簇,在构建和谐法院文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简介】
梁成文,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注释】
[①] 梁启超:《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第 418页。
[②] 陈定家:《中心的边缘与边缘的中心——关于文艺与休闲的论争述评》载《云梦学刊》2002年04期
[③]《文学艺术审美娱乐功能和理性思想的关系》//wenxue.beelink.com.cn/blogread.php?id=8521&cid=8 2010年4月5日访问
[④] 谭辉雄:《让生命在平凡的岗位上闪光》载于《湖南省高院内网》
[⑤]《邓小平文艺思想研究蓝田玉PDF文档网(lantianyu.net) 2010年4月5日访问
[⑥] 方宁:《文艺研究》与当代中国文艺学术史》
//www.literature.org.cn/Article.aspx?id=47889 2010年4月5日访问
[⑦] 同上
[⑧] 摘自《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⑨] 老子:《老子·庄子》,北京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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