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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主体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念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A.主权国家

  B.国际组织

  C.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无能无能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

  D.国际社会现实情况中,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1、国家的要素

  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

  2、 国家的主要类型

  A.单一国。如我国

  B.复合国

  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

  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

  A.国家主权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的继承

  ①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一般不予继承。

  ②条约继承情况:

  A. 合并:对原国有效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B. 分离或分立:对原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对该部分领土有效

  C. 领土部分转移:出让国失效,受让国生效

  D. 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自主决定。

  ③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A. 国家财产:与领土有关联

  B. 国家档案: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C. 国家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

第三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A.成员:正式和非正式

  B.机构:权力和决策机构、招待机构、行政机构

  C.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国同意、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通过

  二、联合国体系

  1、宗旨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C.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合作

  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2、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

  D.获得大会准许 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1个会员国

  3、主要机关和专门机构

  ①大会: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和建议机关

  ②安全理事会:15个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常任理事国,其他国任期2年,不得连任。

  程序事项采取9个同意票通过;

  非程序事项(实质性事项)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职权:

  A.促使争端和平

  B.制止侵略行为

  C.制定方案、托管、接纳、秘书长推荐

  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月

  ④托管理事会

  ⑤国际法院

  ⑥秘书处: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长,任期5年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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