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愿受理“民告官”的苦衷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告官”案件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告状难的问题,即使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多年后,它们依然是我国司法现象中的一个“顽症”。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保证推行诸多行政举措,常常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筹和协调下,制定了不少地方性规范或者内部政策,限制当地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诉权。
应该看到,如果一些地方推出的“便民举措”、“利民项目”真的有利于改善民生、利国利民,如果众多的公共决策事先真的走了民主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的过程又真正做到了公开透明和依法办事,恐怕也不会遭致诸多的“民告官”诉讼。很显然,凡是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连锁反应的行政诉讼,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当地一级政府,通常有明显或者重大的“工作瑕疵”。我们有理由相信,为了降低败诉率,法院不受理某些民告官案件的背后一定存在着政府“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还不能完全保证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的真正独立,所以,“政府的影子”就难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法院的案件审理,法院的行政审判也就难以使提起诉讼的公民或者法人真正满意。
据有关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法院系统新受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近669万件,其中的行政案件不足2%,而涉及行政申诉、上访的案件却占到全部申诉、上访案件的18%左右,比平均值高出8倍,绝对数已经超过了刑事、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各种“土政策”,抬高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门槛”,导致了当事人告状无门引发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其实,早在去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发布过《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告状难”的问题。《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还特别强调,法院不能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设置障碍。但不少地方法院却依然固我,仍然暂不受理“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而他们所谓的“暂不受理”,大多成了普通民众无法左右的“内部政策”,以至于绝大多数执业律师都不愿接手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由此,一些人无奈走上“法外”告状之路,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
据我所知,这类现象在全国各地已相当普遍,差不多成了行政司法的一种“通病”。所以,这次江必新副院长提出的“坚决清理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的要求,虽说非常及时,也具有针对性,但其执行力和实际效果究竟如何,依然有待观察。而各地法院之所以不愿意受理某些“特殊”的民告官案件,似乎也确有其自身的“苦衷”。有的案件一经受理,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矛盾也会聚集于法院,难以化解;有些案件虽能顺利结案,但因执行障碍,易于导致矛盾升级,无法“脱手”。而面对诸如此类的难题,仅仅依靠目前法院自身的力量,的确难以应付,更不可能获得彻底的解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虽然再次强调了法院必须依法司法、防止“大局”地方化等重要原则,重申了完全打开行政诉讼依法立案受理的“大门”,但如果司法与行政的现实关系不变,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依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得不到保障,那么,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再现“以不变应万变”的情形,其结果,不仅不能实现上述会议的精神,还会给社会带来对于司法的不信任感,当然,也会损害到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