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随笔(彩礼问题1)
平时有很多网友打电话咨询婚约彩礼问题,涉及的情况形形色色,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那么我们国家婚姻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有没有一个大致的规律可循呢?
目前解决彩礼的问题,主要的涉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准确的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如何更好地利用本条规定处理现实中存在的实务问题?那我们恐怕要考察婚约彩礼的起源以及彩礼本身的性质和缔结婚约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才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