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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解读
发布日期:2010-05-23    作者:陈晓云律师
劳动合同订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八条(拖延订立合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解读
(一)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用工前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长短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这种权利,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更像是义务。首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权利的行使应先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权利行使期间受限制,只能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最后,用人单位逾期不行使终止劳动,则应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第二十一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试用期工资)。
二、法律解读
(一)法定不得约定试用期情形
1、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法定不得约定试用期情形以外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三)法定不得约定试用期情形以外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应受下列条件限制
1、试用期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劳动期限包括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违反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双倍工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二、法律解读
双倍工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有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鼓励、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鉴于上述目的,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区分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合同情形。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违约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二十四(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六条(违反服务期认定)。
二、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自行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明确规定,即服务期、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可以适用劳动者违约金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关于劳动者违约金,劳动法既未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而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视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视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服务期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相关,仅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一是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先行提出解除)、第九十七条(过渡期安排);
二、法律解读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不区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议人,一概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区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议人而对经济补偿作出不同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议协商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议协商解除合同的,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第三十二条(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六十五条(劳动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过渡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派遣劳动中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解读
通常,劳动者合同解除包括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规定,试用期满或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依据劳动法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三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本在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下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但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上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9)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两类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极大扩大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只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九十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限制)、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后果)、第五十条(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义务)、第六十五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加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责任)、第九十七条(过渡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无过失辞退)、第二十五条(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劳动派遣中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中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根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无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按上述标准划分。这里的过失是指劳动者过失。同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过失性解除
过失性解除合同是指劳动者存在法定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失范围,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过失有四: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过失除劳动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还增加两情形: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对于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无过失性解除
无过失性解除是指特定情况下,劳动者不存在过失,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无过失性解除的适用条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同,均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适用无过失性解除。即: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于无过失性解除的程序,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有所差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适用无过失性解除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则允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对于无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经济性裁员及经济补偿,但对经济性裁员适用的情形、条件、程序仍有所差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前已述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原因可分为过失性解除、无过失性解除与经济性裁员。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与经济性裁员的限制,不能限制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无过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劳动合同,即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进行限制,即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过失性辞退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六)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未支付时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1、全额支付应付经济补偿金;2、加付经济补偿金总额的50%3、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总额的15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
劳动法规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外还应加付应付经济补偿金的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实际能拿到的是1.5倍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总额的15倍。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适用额外经济补偿。此外,附条件适用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先指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在指定期间内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协商解除)、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二十八条(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第三十六(协商解除)、第三十八(劳动者单方解除)、第四十(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第一款(经济性裁员)、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用人单位终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经济补偿支付时间)、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运营)、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1个月未满1年)、第十条(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合同依法终止)、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经济补偿)。
二、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经济补偿有多种: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克扣、拖欠、拒不支付工资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等。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的,劳动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赔偿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为界分段计算。
以下分别简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规定。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
2、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工资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应补足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用人单位裁员,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则不区分协商解除提议人,只要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一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无过失解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用人单位裁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增加裁员适用情形,对裁员程序、裁减人员重新录用等方面均进行更为严格规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新增内容。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是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新增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
由上,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变化,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适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既可以适用劳动法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该办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除外。
赔偿金
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并存问题)。
二、法律解读
劳动法的赔偿金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赔偿金有: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一)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劳动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15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按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限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是否还应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向劳动者按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由于该办法仍有效,故仍应适用。
(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陈晓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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