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真假难辨
发布日期:2010-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件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却因一份蹊跷“补充协议”的出现而变得扑朔迷离。近日,通过对“补充协议”上的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案终于水落石出。
2008年1月,某食品厂与一家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其位于中华路的临街门面房租给某化工公司使用,约定租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12月,食品厂决定不再与化工公司续签租赁合同,并先后4次向化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同到期后撤离。但化工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仍拒绝迁让,食品厂只得将其诉至秦淮法院。
庭审中,化工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写明“原租赁期变更为五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化工公司称该协议签订于2008年2月,即原协议签订后的十几天后。
面对这份从来没有见过的“补充协议”,食品厂不予认可,并提出文书鉴定申请。结果,鉴定机构得出结论,合同上的文字形成时间应在2008年12月之后,而合同上印章的形成时间则在文字之前。
法院最终对“补充协议”不予认定,并判决化工公司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