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新里程碑
国家赔偿的新里程碑
——写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时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又一重要成果。它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无疑是对公权机关行使职权发挥更加明显的制约作用,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补救被公权力侵犯的合法权益,平复受害者的心灵,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个在法治宣传方面担当重要职责的律师,对“新法”进行了认真学习,现将片言体会总结一下,与大家交流。“新法”共42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7条,较之“旧法”更加科学完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赔偿标准更宽泛,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利息赔偿;二是赔偿范围更明确,解决了以往存在争议的存疑无罪案件赔偿等问题;三是赔偿程序更顺畅,取消了确认、共同赔偿等程序,赔偿请求人能更方便快捷地获得赔偿;四是赔偿执行更有力,财政支付方式进一步得到了明确。同时还增设了协商程序,申诉程序,听证、质证程序,对法院的监督程序,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