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中标无效规定对比(表一) | |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有: |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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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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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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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人)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人)与供应商串通、 采购人(采购代理人)接受供应商贿赂时中标效力对比 (表二) |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出现上述违法情形时,要区分合同是否履行,对合同未履行的,可撤销合同,合同已经履行,则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出现上述违法情形时,中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