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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照在官员的财产上
发布日期:2010-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香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反腐倡廉的万能药方。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还需要有开放的传媒、资讯透明的机制、以监督为己任的议员、对腐败零容忍的市民、无畏无惧的反腐机构和不偏不倚的司法机构的相互配合

 胡健

  香港特区政府的廉洁度在国际上久负盛名,这与坚实的法治、独立的廉署、市民的支持固然密不可分,但正如廉署专员汤显明在接受一次访谈时所说的,由来已久、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功不可没

  特首的财产也要申报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就任时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被记录在案。虽然基本法并没有要求特首的财产情况向全社会公开,但是为了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香港法例和有关守则的规定,特首、主要问责官员及其他行政会议成员,必须每年填报《个人利益登记册》,申报其担任公共或私营公司授薪董事职务、拥有土地及物业、持有公司股份等情况。有关数据存放于行政会议秘书处及上载于行政会议的网站,公众可以随时查阅。笔者近日就在行政会议网站上查询了特首的《个人利益登记册》———曾荫权先生除了担任特首以外,没有兼任任何其他授薪的工作;在资产方面,由于曾荫权先生全家已经入住特首官邸礼宾府,因此以他本人、妻子和两个儿子的名义拥有的一个位于香港中西区的住宅单位,目前正作为出租用途。此外,《个人利益登记册》还公布了曾荫权先生所兼任的社团组织的名称和职务。2002年8月5日,特区政府也曾公开时任特首董建华先生的《个人利益登记册》,董建华先生妻子名下的公司、董氏家族基金名下公司分别拥有两套住宅,此外在旧金山市和纽约的两套公寓由以其子女为受益人的基金拥有。董建华先生在东方海外公司还拥有8000万股,但由董氏基金拥有,他并没有表决该批股份的权利。

  特首的“家底”与其他官员相比,并不算丰厚。2007年7月1日,新一届特区政府成立。不少媒体第二天就根据正式公开的《个人利益登记册》,把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家产”翻了个“底朝天”。政府官员的“家底”与普通市民相比,一般都要殷实一些。一个原因是特区政府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政府官员的待遇比较丰厚,如果任职期间勤勉尽职,公正廉洁,在退休后还可以领取一大笔退休金。另一个原因恐怕就是部分政府官员的家境比较优越,要么是出生在富裕之家,要么就是娶了一位能挣钱、会理财的好太太。其实,只要每一笔财产都有合法的来源,且与所担任的职务没有利益冲突和关联,不仅不会引起市民的“反感”甚至“仇富”心理,反而会增强政府官员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赢得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支持。

  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

  早在香港回归前,公务员申报财产制度就已经开始实施。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和有关法例的规定,行政长官就任时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作为政府高级官员的行政会议成员也须进行财产申报,有关资料供市民查阅。其他官员和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只向公务员事务局或者本部门申报,不向社会公开。2004年以后,特区政府对高官实施问责制,借鉴海外经验,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继续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换而言之,关于官员的财产状况,有的内容必须公开,有的内容可以不公开;有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有的内容在内部备案。香港财产申报制度由来已久并一直行之有效,既提升了官员的问责性,实际上也保护了公职人员的自身利益,以免因日后出现“瓜田李下”的情况或是涉及利益冲突而招致怀疑甚至调查。

  由于《个人利益登记册》需要每年填报,因此,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资产变动,都逃不过全体市民雪亮的眼睛。那么,香港官员的财产为什么能如此彻底地向公众公开,难道他们就不想享有“隐私权”吗?显然不是,而是他们明白一个道理,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一个特殊群体,在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应当作出适当的牺牲和让步。当然,个人隐私权应当让步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可以一“让”到底,彻底曝光呢?这恐怕也是不太现实的,官员作为公民,也应该享有必要的隐私权,否则的话,因为自己从政,就牺牲所有的私人空间,也有悖一个文明理性社会的底线。

  在笔者看来,特区政府主要官员财产公开的力度已经是比较大了,至少从网站、公报中,可以看到他们的“家底”有多少。但也有一些香港市民并不满意。有的认为,特区主要官员通过《个人利益登记册》向社会公开的仅仅是登记授薪工作、土地及物业等资产及利益,但各项财务利益,如股份、期货合约、货币交易等,是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长官申报的,并没有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还有的认为,香港虽然要求主要官员申报在配偶名下的、且以官员为受益人的财产,且在执行公职时,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决策的个人利益都必须向行政长官报告,但并不要求他们披露配偶的职业,存在腐败的隐患和制度的漏洞。对此,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作出这样的回应:问责制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已行之有效多年,加上局长需受传媒及立法会监察,透明度十分高,故毋须修改守则。局长的配偶从事何种职业、作出任何投资属于个人私隐,不便公开,局长只须行政长官申报即可。

  从这个回应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始终处在博弈的过程中。公众永远都想知道的多一些,官员则希望透露得尽量少一些,因此,财产申报的范围与公开的力度,永远都是动态的,不会一劳永逸。在香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反腐倡廉的万能药方,需要有无孔不入的传媒、资讯发达的社会、以监督为己任的议员、对腐败零容忍的市民、无畏无惧的反腐机构和不偏不倚的司法机构与之相配合、相协调。否则,无论财产申报多么全面,哪怕把官员的家庭信息和所有家底都曝光在阳光下,也无法彻底断绝人性的弱点和制度的漏洞。

  (作者系《华东法律评论》编辑、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

■小资料

  财产申报制度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财产申报法。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此后,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有些国家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则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尤其是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案等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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