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兴起与影响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世纪国际社会的发展使得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由对立发展到总体缓和的状态。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一国两制”的实践也说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两种意识形态。“地球村”特别是“全球公域”概念的提出与发展,引致了对传统国家观的变革。在国际法领域,“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人类共同财富”、“人类共同财产”等概念的提出,使体现全人类利益与意志的法律成为可能,并已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地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国际社会因为存有共同的物质基础(如海底、太空、人类环境等),客观上为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我国对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认识
“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我党一贯的坚定主张,早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指出:“祖国民族利益的充分实现离不开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第9部分“国际形势和对外工作”中明确提出:“我们主张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我们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积极促进世界多极化,推动多种力量和谐并存,保持国际社会的稳定;积极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实现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趋利避害,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从中受益”。
“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内涵有多个层次。首先,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之所在。十七大报告指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只有有了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地区环境、周边环境和国内环境,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安康。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家利益是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又不否认国际社会中存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当今世界,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国际形势总体稳定。但生态环境恶化、人口膨胀、贫困失业、疾病流行、毒品泛滥、恐怖主义活动猖獗、妇女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这都是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各国人民必须共同应对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挑战。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内容之一。
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与我国国际法制实践
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提出是对国际法领域“阶级斗争法学”模式的否定,不仅为国际法的理论建设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对国际法领域的思想解放与21世纪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坚持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相结合,是我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国际法制实践的出发点。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加深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全球化趋势虽使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受到冲击,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最基本的行为主体,国家利益仍然在国际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任何国家都是将国家利益作为制订对外政策的依据,中国也是如此。“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这一崭新的思想和命题是对我国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法理论的重要发展。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当然是最重要的,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的国家利益与别国的国家利益更深地相互依存,因此只有寻求中国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的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中国国家利益。在强调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甚至否认国家利益,两者是和谐统一的。
其次,坚持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这一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社会面临着许多跨国或全球性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如国际犯罪、毒品走私、SARS、艾滋病等,需要各国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能解决。这也是全人类共同利益凸显的一个重要表现。恐怖主义往往是跨国犯罪,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不能搞双重标准。各国只有在反对恐怖主义问题上达成共识,才能有效合作。合作可以采取交流情报、信息共享、相互支持、联合行动等方式。
最后,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积极促进世界多极化,推动多种力量和谐并存,保持国际社会的稳定。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要积极促进世界向多极化发展。这在多重意义上表明了我们政府对世界发展趋势的积极态度。推动人类文明向多元化发展,就是推动多种文明形态的健康发展,保持人类大家庭的稳定。因为,只有全球经济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才能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趋利避害,从中受益。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当代国际社会的发展的结果,如果说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当今国际社会相互合作与相互依存的结果,那么和平共处原则则更多地反映了冷战时期国际社会的时代呼声。形成于冷战后时代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因为人类存在有共同利益,所以和平共处原则才有其物质基础。对具体的国家而言,和平共处就成了一种自然选择,而不是一种强制性选择。同时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也包含了其自身的利益,而非忽视自己的利益勉强与其他国家的和平共处。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自身的利益,是国家的自然选择。
因此,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和平共处的理论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多样性和相互依存成为国际关系最基本的特征。主权国家之间不断加深的相互依存关系和日益发展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在各个层面上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着人们健康的全球意识的形成。这种健康的全球意识提倡各国在制定本国政策时,既要考虑本国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考虑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以避免“一损俱损”局面的出现,真正达到“双赢”和“多赢”。在这种情况下,各主权国家才真正具备和平共处的可能,并最终促进世界的和平、稳定、发展和繁荣。
如果说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当今国际社会相互合作与相互依存的结果,那么和平共处原则则更多地反映了冷战时期国际社会的时代呼声。形成于冷战后时代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因为人类存在有共同利益,所以和平共处原则才有其物质基础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