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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客观评价律师的工作
发布日期:2010-05-09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客观评价律师的工作
许多当事人对于律师工作的评价,往往看案件的判决结果。结果满意了,就认为律师“高明”;结果不满意,就认为律师“水平差”。这种最为简单的评价方式虽然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实并不能完全真正地反映出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情况。这是因为,律师承办的案件,大都各不相同,每件案件有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对于律师来说,承办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结果自然也就不同。案件与案件如果没有可比性,那么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自然并不能完全反映律师的水平和工作质量。
  许多律师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既有胜诉,也有败诉。即使在同一件案件中,也有可能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分别有胜诉和败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不能简单地以诉讼结果来评价律师的工作。
  那么到底该如何评价律师的工作呢?笔者以为,律师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所以对于律师工作的评价,也应该结合众多方面来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包括:
  1、律师的工作态度如何。“态度决定一切”。对于律师工作来说,律师的工作态度,往往决定了律师投入在该项工作上的时间、精力以及人力等。而律师在工作上投入的时间、精力往往又决定了律师对于该项工作的熟悉程度和研究深度。律师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客观,这样的律师当然是好律师。工作态度相反的律师,虽然有时碰运气也可能打赢几个官司,但这样的律师绝对不能称为好律师。
  2、能否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一名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等等。律师能否遵守职业道德,既反映了律师人品的高下,也反映了律师是否合格和称职。
  3、是否遵守律师的执业纪律。律师的执业纪律既包括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即律师能否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也包括律师在诉讼和仲裁中的纪律,既律师能否依法从事诉讼和仲裁活动,还包括了律师与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纪律,即律师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与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打交道,最后还包括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即律师与律师之间必须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等。律师能否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反映了律师的工作和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如果有的律师不能遵守律师执业纪律,那么这样的律师不仅不是合格的律师,而且还应该受到管理机构必要的处分和处罚。
  4、能否为当事人及时、准确地提供咨询和解答。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及时、准确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解答。这不仅反映了律师的工作态度,而且反映了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
  5、律师的预见是否准确。及时、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律师事先的预见,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及早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而且还可以使当事人明白事情的轻重缓急,减轻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者提早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律师预见的准确程度,不仅反映了律师的法律分析判断能力,更反映了律师的执业经验。
  6、律师代言是否表达清楚并有说服力。俗话说,话有三说,巧说为妙。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具有很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这是大家公认的说法,这也说明了律师口头表达能力对于律师的重要性。律师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是靠口头表达来完成的,如果一名律师缺乏很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技巧,属于“茶壶里煮饺子”肚里有嘴里倒不出来”的话,那么这位律师的工作能力,必然大打折扣。
  7、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格、规范。规范的法律文书,既积极地配合了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又清楚地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有利于司法机关顺利办案,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草合格、规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是律师法律理论功底的体现,最能直接体现律师业务水平。如果一名律师“光说不练”写不出像样的法律文书来,那么这样的律师肯定“中看不中用”,既不会受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也很难把律师工作完全做好。
  8、律师是否足够地勤快。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既要三番五次往返于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之间,又要调查取证、查档、查询法律法规,还要经常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所以没有一副好腿脚是不可以的。合格的律师要么自己不辞辛苦地跑来跑去,要么妥当地安排律师助理或者其他人员妥善地完成各项工作。而不合格的律师要么把当事人使唤来使唤去,要么就干脆能推就推,能拖就拖,甚至不惜误事也懒得跑腿。律师是否足够地勤快,这不仅反映了律师的工作态度,也反映了律师的人品和素质。
  9、律师能否及时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必要的时候给当事人以适当的提示,为当事人把关,协助当事人决策。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无疑对处理法律事务的各个环节更熟悉,对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更有经验,所以在当事人不能准确判断形势或者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律师应该协助当事人决策,给当事人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是否要采取诉讼措施、是否可以调解、是否必须坚持诉讼到底等等,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并提出合适的建议,当事人才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10、律师的工作是否能够给当事人以必要的安慰。比如刑事案件,大多数情况下,要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释放出来都是不可能的。就是民事案件,要使当事人都达到诉讼目的赢得胜诉,也是不可能的。在被告人被判刑、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下,如果律师能够使当事人认识到被告人被定罪判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或者使当事人认识到败诉的原因所在,最终使当事人能够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心理上最终能够接受,那么这样的律师无疑是非常优秀的律师。否则的话,如果以不负责任的语言和理由,使当事人不仅不能接受,而且激化矛盾,使当事人走向与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国家机关对抗的道路,那么就可能把当事人引入歧途,这样的律师无疑是低水平的律师。
  11、律师的工作是否存在失误。一般情况下,有理应该打赢官司,但有理却未必能够打赢官司。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理的时候如果出现工作失误,就可能丧失法律上的依据或者保护,这样就可能有理也打不赢官司。律师受人之托,必须忠人之事,容不得半点工作失误。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律师各项工作的规范要求去工作。如果律师违反工作规范,或者疏忽大意,出现工作失误,那么这样的律师必然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更不可能得到当时人的肯定和赞赏。
  12、律师工作的结果是否令当事人满意。当事人委托律师,自然都想追求自己满意的结果。律师工作追求的目标,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都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向着当事人追求的目标而努力。所以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结果好,无论律师本身的水平或者品格如何,对当事人来说都不甚重要了。如果结果不能令当事人满意或者接受,那么即使有再多的理由,都回避不了该项追求失败的现实。这种结果,不仅当事人痛苦,其实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这样的结果不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并不能说明律师无能或者业务水平低,不应因此而影响对律师的评价。如果这样的结果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自然律师就有责任,这样的律师则是当事人的悲剧。
  13、是否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普法的过程,是当事人学习和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优秀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服务,会使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和执法的状况等等有着正确的认识,并能提高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而一些低水平的律师,对当事人灌输所谓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等错误理论,纵容、唆使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送礼,误导当事人形成错误的法律意识,最终则有可能贻害无穷。这种差别,不仅显示了一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也体现了一名律师社会责任感的差异。
  综上分析,律师工作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对律师工作客观评价的复杂多样性。
  官司的输赢有的时候与律师工作的水平相关,但许多时候并不是判断律师工作水平的唯一标准。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即使输了官司,但如果通过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难,减轻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缓解了当事人的身心之累,免除了当事人的口舌之争以及脚力辛苦,并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那么当事人也并不是没有收获,律师的价值依然不可否认。
  作为当事人,了解一名律师往往比打一场官司还要复杂和困难许多。如果有幸能够遇到一位非常优秀的律师,那么就应该理解自己的律师,并善待自己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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