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法体系里的特别法规
从根本上言,房屋建筑、工程、药品、食品、化妆品、种子、烟草等等出现质量问题同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样,都应当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但鉴于其不同于普通产品之特点,故,国家分别出台了一些特别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种子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等,作为质量法体系里的特别法规,其同《产品质量法》的共同适用将构成解决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0条之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药品、食品、烟草等产品的监管进行专门立法,国务院先后对食盐、农药、兽药、化妆品、饲料等产品的监管制定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无一不涉及到质量监督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