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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日期:2010-04-15    作者:孙新律师
           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最高人民法院:
    我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我想通过此信和贵院探讨一下中国民事案件案由的问题。
    今天下午,我去立案,又因为诉状案由写的不符合朝阳法院立案法官的要求而无法立案。这不是第一次因为案由而无法立案了,许多许多次了。每次写诉状,我都要打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2008〕11号仔细对照对照,然后写上对应的案由。结果基本上每次都不符合他们立案法官的要求。开始,我以为是我才疏学浅犯的错误,问了许多律师,原来他们也跟我一样,不止一次地因为案由而遭遇到无法立案的窘境。如此看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个文件。我自己也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分析,觉得这个规定确实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更不能方便老百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立案法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的不够深刻。按照本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我今天下午的案件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就是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主张另一倍工资,以下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这类案件列出的案由: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3、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得知,我今天下午的案件的诉状,案由应该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我就是这么写的,可是到了法院去立案,立案庭法官说我案由写的不对,我跟他说我仔细查了好几遍,就是这个案由,他说不行,让我找涂改液修改一下,写成劳动争议纠纷。我到哪里去找涂改液啊,而且涂改了也不好看啊,我就只好再回来,这样我还得让当事人在来律所一趟,让他在我重写的起诉状上签字。来来回回,牺牲了效率不说,还增加了官民的对立情绪。
    我认为,造成今天立案不能的原因并不在我,而是在于立案法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的不够深刻。本规定明明要求先用第四级案由,而法院却非让我用第一级案由。
第二,不排除有的法官或者法院故意找茬。我这个人一向的处事原则是首先对他人要信任,可是许许多多的信任却换来的是被伤害,所以,现在也似乎有了一种先对别人采取怀疑的态度了。对于法院动不动就拿诉状中本来不是问题的而在他们眼里是问题的问题来说事,我总感觉是他们故意刁难老百姓,是他们再无事找事,这样,我只能对他们采取怀疑的态度了。当然立案法官之所以能这样做,也和这个民事案由规定有关系,他们也是利用了这个案由规定的弱点和不足。     
所以,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有必要对各个法院作出强制性规定:
要求立案法官不再审查诉状中案由是如何写的。这样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受理案件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符合上述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就必须受理,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给立案法官商量的余地,立案法官只能查验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那四点,根本用不着去看诉状中有没有案由,根本用不着去看诉状中案由写的是不是符合他们的要求。
为了便利于公民顺利行驶自己的诉权,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统一规定,要求各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不再过问诉状中是否写案由,案由是否写的符合某一个法院甚至是某一个法官的特殊要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于伏海
                         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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