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经典复习资料
发布日期:201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
注意一点:法理学教材中讲的法律解释,是从规范性法律解释这个角度上讲的,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作出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最重要的一个分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就是有权主体作出的解释,具有规范性的效力。无权解释,就是无权解释,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甚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
例1 :婚姻法规定,“婚姻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这五种解释是什么解释?扩充解释。
例2:从民法来看,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女子,还包括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限制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
看一下即可,具体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注意:“这是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来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法律解释,而在作法律解释时,需有特定机关提出法律解释案。提法法律解释案的主体包括:中央军委、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较特殊的即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简单地说,法律推理无非就是前提加法律上的理由,然后达到一个结论。在法律上,其前提有两个:事实和法律。结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2.法律推理的类型
(1)演绎推理。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2)归纳推理。
例:有甲、乙、丙三个案例,存在某种相似性,把相似性抽象出来,形成一般的规则。这就是一个归纳的过程。
(3)类比。例:在先判例只有一个,现也审理这样的一个案件,这两个案件存在某种相似性。运用在先判例的同样的方法来处理现在的案件,就是类比。
在法理学上,前两章是重点,后两章是在前两章基础上的继续阐述。现在,梳理一下前两章的内容。
第一节法的本体
首先,法的定义,即法是什么。可从本质、特征、作用三个方面来认识法是什么,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来把握:一是正式性;二是阶级性;三是社会性。特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范性;二是国家意志性;三是普遍性;四是以权利义务的内容;五是强制性与程序性。作用分两大方面: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分五方面,社会作用分两个方面。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分为基本价值和一般价值。基本价值有三:自由、秩序、政。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可采纳的处理原则有三个:一是位阶;二是平衡;三是比例。
第三节法的要素。
有三个要素:法的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就法的概念而言,注意其分类。法律规则,注意其逻辑结构和分类。法律原则,注意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对法的渊源,首先要从效力渊源来理解。注意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这种分类。我国的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和国家政策。至于其他具体的渊源,把握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该国家机关的制定权范围,同时把握制定过程中有哪些批准程序。分类,并不很重要,注意一下即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这是从内容上来把握的。注意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式。把握法律体系时,注意两点,一是仅指国内的,不包括国外的;二是指现行的。
第六节法的效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无非是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已。如果法律关系遭破坏,则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法的运行
首先是立法,通过执行、司法、守法,法律规范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法律监督则是对法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是法律运行的一个环节。
第三章法的演进
(法的现代化是新增内容,法的传统是考查的重点,每年都会涉及到。)
教材中,我们强调以下几方面:
第一节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根源有:经济根源、阶级根源、社会根源。主要注意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一是国家的产生;二是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三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2.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见61页,实质上就是把握法的特征。)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在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其实是一种分类。分类标准为阶级性。具体而言,法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注意区别法的历史类型、法的体系、法的渊源这几个概念。
例:我国的法律渊源有民法、刑法。这不对。
资本主义法:
(1)注意,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商法的兴起,罗马法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三大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社会本位”现象。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注意二者的区别: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法的继承和根据和理由: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相对独立性、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法的发展历史看一下即可。
(3)这里强调一下法的继承的内容:
第一,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第二,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第三,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第四,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关于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的必要性,2002年已考过。 (2)法的移植的类型:
第一,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相互移植;第二,落后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移植;第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第三节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是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中国法的传统:
(1)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表现为:
第一,在秩序的规范基础上,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第二,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第三,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第四,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第五,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追求无讼。
(2)现代法的传统。从文化的角度讲,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有:
第一,社会主义的;第二,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第三,中国古代法传统。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1.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的因素。
2.法律意识的作用,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不必多说。
三、两大法系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这里强调一点:美国、英国属英美法系,但是在英国的某些地区,属大陆法系,如英国苏格兰具有很浓重的大陆法系因素,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保留着大陆法传统。
两大法系的区别:
(1)从法院体系来讲,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三大诉讼是一块儿受理的,但在大陆法系有独立的行政法院。
(2)法律概念上,如大陆法系有“物权”概念,英美法系无此概念,而是用“财产”这个概念。
(3)法律适用技术上,大陆法系常用的是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常用的则是归纳和类比。
(4)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与特点:
(1)具有被动性;(2)具有依附性;(3)具有反复性。
第五节 法治理论
一、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指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理,社会主义法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同时也包括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没有这些涵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制度条件:(1)法律体系;(2)法制机制;(3)司法系统、司法队伍;(4)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1)法律至上;(2)权利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1.注意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进步对法的影响:
A.对立法的影响; B.对司法的影响;C.对法律思想的影响;D.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A.运用法律来调整科技管理活动;
B.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C.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第二节 法与政治
1.这里着重把握的是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有:
(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法与国家
(1)法与国家的一般联系
注意: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换句话说,这里说的就是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法与国家权力构成互相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赋予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其次国家权力存在的基础有四:国家义务实惠,个体权利保护,社会整合,法的创设和实施的需要。
(3)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对权力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时也对权力予以约束和限制。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就在于“控权”。
第三节 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区别:
(1)生存方式上的建构成与非建构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2.法与道德的联系:
(1)本质上联系,关注的是恶法与为法的问题;
(2)在内容上的联系,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3)功能上的关系,各具优势,形成互补。现代强调的是“法治”,法律为主要手段,道德为补充手段。
第四节 法与宗教
1.法与宗教的联系
法与宗教的联系:
(1)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2)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总是借助于神的力量来支撑;
(3)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同善”。
(4)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2.法与宗教的区别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2)产生方式不同;(3)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
(4)调整方式和实现方式不同;(5)形式不同。
3.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宗教对法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司法;三是守法。
法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同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对各种宗教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第五节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含义
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成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1)人权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群体;
(2)人权的客体包括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最重要的基本人权是生存权与发展权;
(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成要素;
(4)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历史性。
二、人权的层次
分为三个层次;(1)应有权利(2)法律权利;(3)实有权利。
三、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注意: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