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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
发布日期:2004-07-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私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过去,仅列私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很少列投资人(业主)为当事人或共同诉讼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缺陷在于,实践中容易造成投资人逃避责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私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来承担,还是由投资人(业主)来承担,或者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

  笔者认为,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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