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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三次的考点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的分类、特殊地域管辖(《民诉》第24、26、28、29、30、33、34、35条;《民诉意见》第25、29条)、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1、34、36条)、诉讼当事人资格(《民诉》第42、49、50条)、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承担(《证据规定》第4条)、起诉条件(《民诉》第108条)、财产保全制度(《民诉》第92、93、94、96、99条;《民诉意见》第31条)、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诉(《民诉》第187条);

  民事裁判复议(《民诉》第48、90、99、105、140、200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诉》第142条;《民诉意见》第169、171、174条)、破产还债程序(2008年民诉中已经删除)、执行和解(《民诉》第207条;《民诉意见》第266条)、公示催告程序(《民诉》第195、197条)、督促程序(《民诉》第191、195、198—200条)、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民诉》第233条)、证据的效力(《证据规定》第67、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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