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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未成年犯庭审时通知监护人到庭旁听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精神,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连其监护人(父母)也不得旁听。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长认为孩子是自家的好,即使这个孩子是犯罪嫌疑人,有的父母也是凭直觉认为自己孩子比其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要轻,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轻判,再加上认为孩子小,不知道利害关系,或说不清楚,以致群体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确因所犯罪刑不同,又或者有的认罪态度好,有的态度恶劣等等法定原因被判不同刑种或刑期,使部分父母便对法院判决很难理解。此外,有的犯罪嫌疑人因自身认识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能对其家人讲清楚,或对其家人撒谎,更会让其父母认为法院有猫腻,很可能不停的上访,不停的申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笔者建议开庭审理时被告中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通知该犯的监护人到庭旁听,让其监护人全程知晓其所作所为,既有利于该犯及其监护人的服判息诉,又有利于让其监护人积极主动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参与到对该犯的帮教活动中去,有助于该犯再次融入社会。

余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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