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3-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于6月22号到23号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会议系统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的机遇,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特别是林业发展滞后问题的一项举措;是以解决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解决和发展生产力;是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分配的重大改革。
【英文摘要】 Forestry in the Central Work Conference on June 22 to 23 held in Beijing.The meeting was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60 years to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held the first meeting of forestry work. Conference on System forestr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promote the full deployment of the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to promote good and fast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stry.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is to fully implement the Partys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spirit of 17, hold high the great banner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ake Deng Xiaoping Theory and 'Three Represents', the practice of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of a concrete embodiment; is the solution ' Sannong 'lagging behind 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ry in particular, an initiative of the problem; is a benefit for the farmers to solve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people, but also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publi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rotect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and further settl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important means of production in rural areas the redistribution of internal redistribution of major reforms.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思考
【英文关键词】Collective forest right; reform; ponder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集体林权的基本问题
(一)集体林权的概念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组织对本单位的森林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集体林权是一个集合概念,通常理解为是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组合而成的权利束,其中林地所有权归劳动群众共同享有,而林地使用权可与林地所有权相分离,在集体林承包经营中,经营者行使的是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性质不变。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对于以往高度统一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而言,有一定的优越性,在充分保证林地使用权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效解决集体林经营中的责权利相统一问题。
(二)我国对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历经分林到户、山林入社、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确定责任山、稳定山林权)四次变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七分山”承包到农户,实现“耕者有其山”。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林改真正跨入了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制为主的产权改革新阶段。2006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深入福建、江西、辽宁、云南等地区考察指导,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近几年的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集体林改作出了部署。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用5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继续承包。
2009年6月22—23日我国召开了建国以来的首次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确保实现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两大基本目标,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两项根本制度,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依法办事两大重要原则,抓住勘界发证和落实责任两个关键环节,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放活与管理两个重要关系,切实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截至目前,福建、江西、辽宁等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正在推进配套改革。例如,自林改以来,江西省每年完成人工造林320万亩以上,2008年全省农民人均来自林业的收入达720元,是林改以前的3倍。云南、安徽、河北、湖北4省主体改革全面推开。湖南、河南、贵州、海南等8省市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今年将全面推开。湖南怀化作为全省唯一一个进行林改试点的地级市,已为怀化林农带来了真正的实惠。
与改革前比较,林区农民从林业中获得的人均纯收入由490元增加到550元,增长12.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其他省区也在积极开展试点、深入调研,进行前期准备。全国承包到户的林地约6.6亿亩,占集体林业用地的27.5%。全国集体林地有25亿多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58%,主要分布在山区。林权改革制度实施之前,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以及林区农民增收的潜力。林改为首批基本完成主体改革省份的农民带来了明显的增收致富效用。浙江省安吉县林业总产值达105.1亿元,农民人均收入9196元,其中6078元来自林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了林区资源,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福建省林业全年吸纳社会资金80多亿元,累计获得林权抵押贷款42亿元;浙江省今后5年可从农发行获得林业贷款50亿元;江西省正在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辽宁省山地经济日趋活跃。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山林权属的争议
勘界发证、明晰所有权(具体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林改的首要任务,而山林权属界址不清、争议多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据调查农户反映,当年“三定”时期发放林权证时,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边界,而是由个人自主填写。有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的,也有为了抢占资源而夸大面积的。由于林木(包括竹林)的经济价值显著,争抢山林的纠纷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确权发证的难度,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发证的进度。对于集体林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更严重的问题是权利主体缺位的同时责任主体也缺位。主体虚置在很大程度上使集体林权丧失了排他胜,产权的约束与激励功能无从发挥,“公地的悲剧”有愈演愈烈之势,客观上表现为集体林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二)补偿过低,生态公益林管护形势严峻
林改之后,原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场变成了一个明确的经营主体所有(承包期限为30年到70年不等)这就意味着改革前可能免费用木材的农民需要以市场价去购买,或者盗砍、盗伐及破坏生态公益林。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当前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有着标准过低与过于单一化两大特点,中央给予的补偿标准5元/亩,地方根据财政能力再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偿,目前补偿标准最高是广东省,达到12元/亩(2008年为10元/亩,年均增长2元/亩)。在江西省,只有最基本的5元/亩补偿金,扣除种苗费后直接发到农民手中的只有315元/亩。生态公益林的划分及其与商品用材林之间显著的经济收益差别,客观上形成林改群众之间资源分配的不公,是导致山林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林业投融资不健全,集体林权改革遭遇资金瓶颈
林业投融资改革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去年10月份正式推出后一直备受各界关注。林改后,随着广大林农生产积极性的提高,资金不足问题突出,林农对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根据调查和初步测算,目前,资金缺口有2000亿元左右。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并未满足广大林农需求。由于林农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贷款难成了制约林业经济发展的瓶颈。林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巨大自然灾害风险,也是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难以获取贷款等融资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集体林地流转存在隐患
集体林权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农民可依法将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买卖、变现”。因此,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是盘活林地和林木资产的重要途径。林改之后我国的林地和林木的流转交易日趋活跃,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林业生产要素。但是,由于林权流转的复杂性,涉及到山林的评估、林权贷款等后续问题,其中还夹杂着基层管理组织的寻租行为,潜在而深远地影响着林权改革绩效的正常发挥。调查发现,资金缺少、信息不对称使得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山场竞标拍卖、规模经营、资本信贷等活动以外,林地向部分外来经济实体集中的趋势日益增强。
(五)林业管理服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林改后,林业发展活力迅速迸发,使得现有的部分林业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林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林改后,林业建设呈现出林权结构分散化、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特征,林业生产建设的组织管理难度明显加大,任务明显加重。而目前的林业管理服务体制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能划分不够明晰、管理不够科学、资金渠道不够顺畅等现状,如何根据形势变化,大力加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也成为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紧迫问题。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一)明晰所有权的多元化运作
随着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增值,林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成本高、林业经营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林权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将因人为因素而进一步加大,这样不仅危及林权经营者的权益,也可能进一步威胁到林改后的整个产权制度安排,甚至直接阻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地方政府尤其县级和乡镇一级政府来说,处理山林纠纷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也影响了其他工作的开展。鉴于江西、福建等省林改的主体阶段已经基本完成,可通过将剩余山场留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的方式妥善处理剩余山场的分配,为本村村民和公益事业提供整体福利和保障。其他地区可在勘清界址的基础上,采取“先分后联”、山林入股的模式,以收益权的合理均分调平所有权区划的差异。
(二)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的现状,可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补偿、建立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如林下养殖、生态旅游等)三种方式实现。通过实施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弥补农民的经济损失,促进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
应该在提高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的同时,全面落实公益林补偿制度,并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与合理利用制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探索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借助法律和行政手段,将生态价值高的天然阔叶商品林,调整划入生态公益林,严格加以保护。
(三)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筹集林业发展资金
为推进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强化国家政策扶持来完善林业投融资体系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可从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包括探索多元化林业金融发展道路,建立林农信用体系,建立乡村信贷协管员制度以及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二是完善银林合作机制,一方面,林业部门要主动跟金融部门沟通、联系,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规范贷款程序,简化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和操作手续,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三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成立收储中心,建立担保体系,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
第一,加大立法,规范流转。针对林改后林地规模可能偏小、地理位置相对分散的实际情况,目前亟需出台相应的有关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促进林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育。
第二,建立林地林木市场机制。建立区域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同时,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
第三,加强林地流转服务。健全与完善林业科技、信息服务,培育林地流转中介组织,提高林地流转效益,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
(五)构建林业管理服务新体制
一是加强能力建设。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对林业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重新界定,整合林业力量,提高队伍素质,构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严格执
法的林业管理新体制,为政府提供林业公共服务奠定基础,基本形成与林业“三防”体系相适应的林业行政能力。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梳理林业行政权力实施依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细化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林业行
政权力运行规范、公开、便民。
三是理顺经费渠道。探索建立工业反哺林业的投入制度,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育林基金使用管理,保证基金专项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同时,将林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同类单位支出水平核定,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减收的资金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转移支付。
四是提高服务水平。重点实施“四化”工程:推进植树造林良种化,确保2010年主要造林树种基本实行良种化;推进营林作业机械化;推进森林经营示范标准化,重点建设用材林培育、生态公益林经营、科学试验、生物能源林等标准基地,为林农提供样榜示范;推进管理服务信息化。
【作者简介】
吕婷婷,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
【注释】
[1] 于德仲 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北京林业大学 博士论文2007年
[2] 马玉忠,许勤,集体林权改革遭遇资金瓶颈[ J ]西部时报 2009年4月第015版
[3] 高岚,李怡,陈叙图,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障碍与对策研究[ 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二期
[4] [ 2008 ]10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5] 徐怀卫,韩立达,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及选择[ J ]农村经济 2009年3月
[6] 程立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J ] 林业经济 2009年5月
[7] 贺东航,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研究[ J ]理论研究 2008年第8期